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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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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案例分析


员工管理是什么?不就是公司自主下命令、员工一切听指挥吗?这种想法或许正代表了现今多数企业公司的想法。然而这种思想很快就将成为过去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将带给企业公司重大挑战。本期,就让我们直面这些挑战。

「案件回放」

今年53岁的彭先生是重庆某公司的职工。2005年6月,董事会任命刘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11月9日,刘先生组织公司负责人、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讨论员工考勤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第二天又召开行政办公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认为这两个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公平,均没有通过。同月15日,该公司召开行政会,会议记录上写明:“对新制度修改后讨论通过。”

2005年11月28日,这两项制度开始执行。职工彭先生对该制度不满,来到刘先生办公室,摔坏办公电话和电开水瓶。两天后,他向公司认错。一周后,该公司作出了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理由是,新制度规定,损坏公物,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彭先生认为,新制度霸气十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他向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该委员会调查后,撤销了该通知书。

「点评」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周明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亦曾在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要件之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案例中某公司在制定新的考勤制度和奖惩制度时,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均持反对意见,这说明该制度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规章制度,很难当作“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另外,根据现行劳动法,只有员工有重大违纪行为,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重大违纪的范围,必须在企业规章制度里予以界定明确,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否则不能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得到绝大多数员工支持的制度。遭到多数员工抵制的制度,必将与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

-联想集团华东区域总部人力资源处总监刘明广:

1、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符合劳动法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程序合法是经常被忽视的。究其原因,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的不知道还要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

制度的制定过程要合法是基本条件,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必须重视,而且要从最高管理层开始关注。这个过程还必须是实事求是地征求意见,切实考虑员工的合法利益。HR要引导管理者增强法律意识,最好的办法就是能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保留高素质的人才。

2、企业要有正确的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ROI)概念

有些企业打擦边球、不按照法规办事的另一个原因,是不愿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比如由于要召集职工代表和工会开会而使制度审核周期变长、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则要支出更多的加班费等。

企业经营者还要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要正确理解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ROI),不能跟员工算小账。企业发展需要利润,获取利润需要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高质量产品和服务需要人才,而人才需要吸引、保留和激励。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保留优秀员工的根本,这些必要的投入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回报和竞争力。

专家

本案中,重庆公司仲裁败诉,有其必然性。争议的起因是由于公司需要制定新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重庆公司虽然有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但是职工代表并没有同意通过该两项制度。对此公司没有积极采取进一步协商的方法,而是直接召开了另一次行政会议,擅自将会议记录改为“对新制度修改后讨论通过”。

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属于无效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做出解除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自然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目前不少公司在员工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员工必须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

法律赋予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工作上的管理。现在多数企业中,员工只能听从公司的安排,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也没办法拒绝,要保住“饭碗”,只能一忍再忍。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员工可以理直气壮的对公司说“不”了。

误区二:制定规章公司说了算

公司为了便于管理,会制作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以往的劳动法律中,除了重庆市等个别地区,都没有对员工的参与制定权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已经习惯了“我说了算”的管理模式,很少有公司会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更不用说与员工讨论通过。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制定企业规章将不再是公司单方面的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必须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讨论,如此通过的该项规章方可执行。

面对新法的即将实施,公司老板们与其事后“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御工作。公司的管理有序合法,就能很好的控制住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成本,也减轻了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成本。虽然这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但是对于一个谋求积极良好发展的公司而言,这番投资必会为公司带来物超所值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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