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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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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守则(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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