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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推行“以奖助学金为主导,以助学贷款为保障,以勤工助学为补充的‘奖贷助勤补免缓’七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学生要求品德优良,勤奋好学,遵守校纪校规,能够完成学业。

第四条在同一学年度内,原则上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企业、团体或个人设定的助学金,但企业、团体或个人设定的助学金不许兼得。

第二章资助方式

第五条奖学金助学。是指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通过刻苦学习和良好的表现,争取获得各种奖学金以解决自身经济困难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六条贷款助学。是指学生通过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完成学业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七条助学金助学。是指国家、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项助学金,无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学生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八条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困难补助。包括“一般困难补助”、“大学生爱心基金”和“大学生圆梦基金”三种形式,分别帮助一般困难学生、因罹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和烈士子女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减免学杂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受助同学减免学杂费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新生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暂时缓交学杂费、按时报到注册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困难资助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地提供家庭经济来源状况,包括现有家庭人数、职业和收入情况;

2、申请资助的原因;

3、提出资助的方式;

4、提供当年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各学院认真审核申请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建立其档案,按困难程度初步确定资助方式并归档后报学生资助中心进一步核查,经资助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各项资助的评定。

(一)奖学金。详见各项奖学金的管理、使用或评定办法。

(二)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在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两种形式,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办理程序请参见《西南石油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咨询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在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商定后,在每次办理贷款之前公布。

(三)助学金。详见各项助学金的管理、使用或评定办法。

(四)勤工助学。详见“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五)困难补助。

“一般困难补助”用于资助遭遇临时困难的学生,帮助学生排忧解难,分校级、院级两种资助标准,校级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次,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批;院级原则上不超过300元/次,由学院负责审批。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发放表》,同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经班级讨论、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审核或审批;

2、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3、学生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和《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发放表》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大学生爱心基金”用于资助罹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成为优秀的社会栋梁人才。

1、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受助申请,并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大学生爱心基金受助申请表》;

2、各学院审批通过后将受助申请表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由理事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讨论后确定是否实施资助及资助标准。

“大学生圆梦基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人/年。

1、学生本人按照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3、“大学生圆梦基金”评定委员会终审。

(六)减免学杂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减免学杂费的文件规定为受助学生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

2、各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被批准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七)新生绿色通道。

1、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同时提供当年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各学院负责对“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进行审批;

3、绿色通道的最高金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

4、学校财务处根据学院审批后的“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资助工作的管理。学生资助工作分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与资助方的联系,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等。

第十六条已获学费补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暂停直至追回已获得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不恰当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和专科生的资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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