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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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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条件者;

(二)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由于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出)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生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之前,应当在原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分和成绩。

第五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休学以一个学期为时间单位。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在前一学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休学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工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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