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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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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本人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实行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以各专业接收计划额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一年级在读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且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者:

(一)学习成绩优良,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二)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入当年福建省本科一批招生专业的资格条件:

(一)福建省生源学生必须在本科一批录取的有资格申请转入;

(二)非福建省生源学生高招录取投档成绩必须达到其生源省份当年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以上有资格申请转入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或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由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的(如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升本与普通本科之间);

(六)应予退学的;

(七)招生简章规定不能互转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取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在修读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由原专业所在院系上报)。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已修读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由原专业所在院系上报)。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课程计划规定要求的,经接收专业院系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录。课程成绩认定后仍有需补修读课程,学生可按重新学习模式缴费修读,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原则上在5月份和11月份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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