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一表新生入学一年后,学习成绩排名前2%,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过外语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后几个学期的全部课程及其必需的先修课程和全部实践环节,达到其毕业总学分要求,方能毕业。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原修过的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拟修读课程相同或高于拟修读课程)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七条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九条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半学年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正在休学和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和拟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2/3者;
(五)文理科专业不能互转;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二条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附带下列材料:
(一)因有专长需要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有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证明或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
(二)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十五条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学年的;
(二)由低批次录取院校转入高批次院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不能正常学习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半学年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半学年上课总学时1/3的;
(三)半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六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二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