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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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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教育公平,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南京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配备教学资源,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学校根据专业分布结构、学生数、招生就业情况,将专业分为A(从严控制专业)、B(适度控制专业)、C三个类别。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促进学生发展。促进学风建设,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个性化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遵循教育公平。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执行国家政策。学生转专业必须在高考录取同批次内进行。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科类专业;文科类专业中录取的理工生源学生可以转入理工类专业,但录取的文史生源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

第六条合理配备资源。专业转入计划根据转入学院师资、教学条件以及专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七条规范操作程序。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具体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学校转专业考核细则;审批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九条教学单位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符合以下三种类型和条件的同学可申请转专业:

I类:成绩优秀的一年级升二年级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班级前40%。

II类:学有专长的二年级升三年级学生。大学学习期间在挑战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创青春"、机械创新设计、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国家级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或在省级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2),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显现出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兴趣和潜质的学生,且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转入其特长所对应,除A类专业之外的相关专业:

1、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同班级排名满足前50%(可申请B、C类专业),或前60%(只能申请C类专业);

2、获得相关专业3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

III类: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包括:

1、因偏科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的学生。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

此类学生只能申请转入C类专业。

Ⅳ类: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际合作办学、对口单招学生、专转本学生等学生。

2、休学期间的学生。

3、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4、学生不能满足申请转入专业对心理、生理基本要求。

5、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6、其它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制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符合第I类条件学生转专业程序:

1、招收转专业学生计划编报。各学院向教务处编报本学院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计划,同时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提出专业考核要求,经教务处审核,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递交转专业申请,可申请属于同一科类的专业3个。

3、转专业资格审核。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公布。

4、学校组织转专业考核。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考试考核,考核重点为学生基础课程学习情况、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了解和学习潜力等。

5、转专业录取。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和教育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公示。

6、转专业学籍办理。新学期第一周,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逾期不办手续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符合第II类条件学生转专业程序:由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最多2个与成果相关的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符合第III类条件学生转专业程序:由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出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符合第Ⅳ类条件学生转专业程序:由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拟定方案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与转入专业学时和学分相同的课程,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学生已修读,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或跨专业选项课程学分记载。

第十九条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须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当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差异较大,且补修课程门次或补修学分较多时(理工类20学分及以上,文科类25学分及以上),必须降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留级等学籍变动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导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由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在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时直接编入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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