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沈阳师范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沈阳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沈阳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沈阳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沈阳师范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沈阳师范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学前教育
国家级特色专业:汉语言文学、英语、旅游管理、学前教育
省级示范性专业:汉语言文学、英语、学前教育、旅游管理、 教育技术学、物理学、教育学、粮食工程
省级重点支持专业:教育学、教育技术学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软件工程、金融学、法学、学前教育 、教育技术学
省级工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省级特色优势专业:英语、汉语国际教育、旅游管理、音乐表演、表演
三、沈阳师范大学怎么转专业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为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学校为本科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新专业学习的机会。结合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条 符合以下修读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我校普通类一本录取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也可转入普通类二本各专业。
2.我校普通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
3.我校合作办学的各专业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由学院负责学生在本学院各专业之间或合作办学学院之间转专业。
4.我校艺术类和体育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省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同类其他专业。
第二条 每学期各专业转入人数由相关学院根据本学院的自身条件自行设定。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的特点,制定各专业接收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实施办法,对于其中的考核环节应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的学生,在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内,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五条 试办专业在试办期间及未有三届毕业生之前,不允许学生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属于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不允许转专业。
第七条 对于复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因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调整(更名或撤销),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2.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转专业的时间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符合第一条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第二学期期末、第三学期期末、第四学期期末四个时间段的任意一个时间段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双向选择的原则开展。
1.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统一发布各专业的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事宜。
2.符合第一条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浏览各学院各专业的接收人数及考核方式,并在线提交转专业申请。
3.报名转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填报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志愿。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由各学院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4.由教务处负责在学校官网及教务管理系统中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后确认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存档备案。
5.为保证转专业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避免出现补修课程过多或时间冲突而影响学习质量等问题,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如被接收且跟同一年级学习困难者(所修课程经认定后未达到专业必修课学分总数50%,或低于各学院参照此标准并结合专业课程设置情况自行制定的标准),经本人申请及接收学院同意后,原则上允许编入下年级学习。
6.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并由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在学生转专业后第一学期前两教学周内根据教学计划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可计入选修课学分;仍未被确认的课程计入总学分,课程性质予以删除(不计入课程性质模块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从转入新专业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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