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北方民族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北方民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北方民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北方民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北方民族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北方民族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
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
自治区级本科特色专业: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技术、金融学、自动化、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化学与化学工程、软件工程
三、北方民族大学怎么转专业
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尊重学生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利于学生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分为平级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平级转专业仅限一年级学生,二、三年级学生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方民族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转专业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自愿原则。由学生在充分考虑个人志向、爱好、专长的基础上自主申请。
第五条 差异化原则。各学院(系)充分考虑学生生源、学习能力的差异性,灵活制定考评方案。
第六条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公示及接收。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提供特长证明者优先考虑);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二)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非体育类专业互转;
(四)美术及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之间互转;
(五)学生在校期间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八)低批次录取学生转入高批次录取学生所在专业或班级者;
(九)学校审核认定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开展转专业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符合转专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降级转专业,降级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
第十一条 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系)根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提出拟转入学生人数,制定本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三)转出学院按照要求对拟转出原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意见。
(四)转入学院按照要求对拟转入本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拟转入学生人数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
(五)教务处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分管领导批准、校长签发,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艺术类转专业
第十二条 艺术类本科生仅限于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转专业,与全校转专业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学院各专业转出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以下规定:
音乐类各专业转出比例不超过对应专业当年录取人数的20%;舞蹈类、美术及设计类专业转出比例不得超过相应专业当年录取人数的5%。
第六章 转专业后的学籍及学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若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可以申请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审定、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记载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且达到毕业、学位授予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学校批准转专业所在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批准转专业后,学生不得返回原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北方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校教务发[2015]2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