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教改试点专业:舞蹈
山东省级示范、品牌专业: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舞蹈表演、旅游管理、新闻采编与制作、物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社会工作
省级重点学科:舞蹈学、广播电视艺术学、思想政治教育
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怎么转专业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安排在学生入学一学期后(第二学期初),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且只能申请一个拟转入专业。
第三条 每个专业(大类)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设限制。每个专业(大类)允许转入学生的总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大类)一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除以下情形外,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的,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春季高考、专升本等;
(三)艺术类专业跨专业类转专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不少于4人),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六条 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公布接收人数、考核方案:
(一)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教务处审核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二)考核方案中,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学院确定。
第七条 在学生入学第二学期第一教学周组织学生报名、进行资格审核:
(一)学生网上报名。期间,学生可登录学校网站查看本人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可随时查看各转入专业报名情况,及时调整本人专业志愿;
(二)学生报送书面申请。网上报名结束后,学生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交至本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三)学院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在本学院公示后,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审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学生入学第二学期第二至三教学周组织考核与接收:
(一)各专业首先接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大类)排名前5%(含5%)以内的学生:
1.报名人数少于拟接收人数的,该部分学生直接接收;
2.报名人数多于拟接收人数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大类)排名前5%以外的学生:
1.申请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已满的,该专业不再接受报名;
2.申请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未满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三)接收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四)教务处公布各专业接受学生名单。接收学院将公示后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校研究后直接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停办或停招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的。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单位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及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按转入专业课程直接认定其成绩、学分,其余的可转为选修课的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须补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科生开始执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山青院办字〔2013〕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