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西南财经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西南财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西南财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西南财经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西南财经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西南财经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金融学、财务管理、经济学、市场营销、统计学、保险、法学、人力资源管理
三、西南财经大学怎么转专业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为本科生提供转专业学习途径。为规范本科生转专业有关工作,依据《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须按照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程序,规范透明。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转入基础学科专业、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转专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
学院工作小组应吸纳若干名学生列席参加工作小组有关会议,保障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二) 申请转专业前须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第一学年全部课程且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绩点按第一次总评成绩计算。申请缓考后暂未取得期末考试成绩的课程,转专业时期末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定向生、委培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正在休学期间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在处分期内或处分期结束但未解除处分的。
6.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八条 经济与管理国际化创新人才班、金融学(CFA国际化实验班)、会计学大数据实验班学生不得申请参加大一结束时的转专业。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班不得申请参加入校及大一结束时的转专业。
第九条 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结束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在符合学校及学院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在符合学校及学院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优先转入与创业领域有关的专业学习。
第十条 课程单科成绩及其它转专业具体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由各学院申报,原则上不得低于各转入学院相应年级现有学生人数的5%。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 公布工作方案。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各专业拟接收名额、报名条件、工作程序、考核时间等事项,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
(二)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 资格审查。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公布的报名条件在报名系统中完成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转入学院的考核。
(四) 转入学院考核。学院由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公示后,根据考评成绩对拟转入学生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复核。
(五) 拟录名单公示。教务处复核后,将拟录取名单向学生公示。
(六) 转专业名单最终确定。公示无异议学生,由教务处报校务会议批准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转入学生管理
(一)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籍纳入转入学院统一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
(二)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方能毕业。
(三) 学院负责转入学生的一年级已修课程的成绩清理。对本专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而转入学生尚未达到要求的一年级课程内容,学院应明确要求学生在后续学期中补修。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第一学年学业结束前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已被批准但自行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结束前向转出学院申请放弃转专业,经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不再转出。公示期结束时未申请放弃转专业的,学生须到新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确有学业困难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可在第二学年内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并校务会批准后,转入有承载力的指定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习费用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依照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