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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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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接收系考查,报学生处审批。申请转专业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预科学生和三年级以上学生(含三年级)不准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以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预科学生为7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不得连续两年休学,总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休学。
  1、学生在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应参加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
  3、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任何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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