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新疆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新疆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新疆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新疆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新疆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新疆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石油天然气)、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资源勘查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纺织工程。
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
自治区特色专业(统计不完全):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俄语、汉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
三、新疆大学怎么转专业
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普通本、专科生专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转专业实施原则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统一考试,考核课程为大学英语和高等数学,学校对文、理科及民考民的学生根据开课情况分别出题。
拟接收学院应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对通过统一考试的学生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和特长,并结合学院教学资源的情况,择优选拔适合本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学生应结合自身情况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
二、转专业条件和要求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能提供其具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依据者(有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4.思想品德良好,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在校学习成绩良好,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平均分者(成绩由学生处提供)。
5.对民语言学生插入汉族班学习者,HSK成绩须达8级,并且在校平均成绩良好以上者。
6.民语言学生预科结业后,至少在原专业学习一学期以上者。
7.艺术类等学科专业,凡通过专业加试、面试考核录取的学生,一律不能转专业。
8.软件学院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入其它本科专业,但其它本科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软件学院。
9.语言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0.文科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
11.凡欠交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12.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1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14.原专业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三、转专业办理程序
1.转专业人数比例
学院内部学生调整专业,由学院进行调整,报教务处批准,比例控制在学院学生总数的10%以内。跨学院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相应转出、转入学院班级人数的5%以内。
2.报名、考试及审核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跨学院转专业的,须在每学期18-19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在第20周报教务处,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教务处安排考试,在通过统一考核后,教务处按比例审批,凡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在学院填写《新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单》,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提出意见,转入学院也可对拟转入学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素质和兴趣特长进行考核,择优录取,考核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各学院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及考核成绩确定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过审批的学生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校安排其到适合专业继续学习。逾期未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学生在学院内转专业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比例审批,通过审批的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校安排其到适合专业继续学习。逾期未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3、培养方案和学分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培养,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凡转入专业所学课程未取得学分大于18学分者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可,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补修或重修。
四、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院(部)的学习,否则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五、对已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有差异者,必须补齐差额。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转专业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