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我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6号,分本部、桃花坪、南院、咸嘉湖、张公岭、马坡岭6个校区。
第四条 我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12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我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
2、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3、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实事求是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等31个省(市、区)计划招收5200人。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面向香港、澳门地区招收保送生,面向港澳台招收联招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投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市、区)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3%。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对于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考生投档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