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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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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32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4号 邮编:26607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普通高职(专科),公办

  第七条 学院成立的时间及办学成就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成立于1976年,历经青岛海运学校、青岛远洋船员进修学院、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发展而来。

  学院是:办学特色鲜明的航海类高等职业院校;山东省首批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全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技能鉴定基地。

  建校39年来,逐步积淀形成了“人才培养国际化,学生管理军事化,质量监控程序化”的办学特色和“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学院拥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省部级精品课程13门、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特色(示范)专业7个。年培训能力近15000人次,是全国所有航海类高校中专业培训项目较多的高校之一。

  学院研制的全功能轮机模拟器,由中远(集团)代表中国政府赠送给巴拿马国立海事大学。

  学院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韩国、法国、挪威、芬兰、英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海院校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学院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航运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联系,广纳优质社会资源,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了招生、培养、就业的有机统一。

  第八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地理环境

   学院坐落在青岛市中心区域,地处政务、商务核心地段,有完整配套的学习和生活设施。

  2、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816亩,建筑面积123231平方米,固定资产1.63亿元,实训设备总值5800余万元。学院具有完备的教学设施设备:有居国际先进水平的航海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自动化机舱、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船舶二冲程柴油机等航海大型训练设施。图书馆纸质藏书27.5万册、各类中外文期刊632种。

  3、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专任教师238人,“双师型”教师占56%以上,副高级以上教师占43%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占67%以上。学院还常年聘请5-6位外籍教师任教。

  4、专业设置

  学院设有航海系、机电系、船舶与海洋工程系、物流与航运管理系、外语系、基础部和福州路分院。学院开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船舶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海洋工程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物流管理、港口业务管理、会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等专业。

  5、办学理念

   学院坚持“育人为根本,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教学为中心,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学生管理理念,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培育,突出“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6、培养模式

   学院从1986年开始对学生实施半军事化管理,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学院重视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学院对学生开展基础、技能、素质三方并重的培养模式,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与实训,在职业技能和素养方面始终与企业保持同步,培养适应企业和行业发展要求的优质毕业生,为中远集团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教育服务。

  7、毕业生就业

  学院毕业生职业特色鲜明,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航海类专业多年来一直呈供不应求局面。学院连续五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98%,真正实现了招生、培养、就业的有机统一。

  8、发展远景

  中远集团全额投资近14亿元为学院建设新校区,一所现代化的、崭新的、具有国际水平的航海职业院校将矗立在黄海之滨,学院办学水平必将实现新的跨越与提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各业务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性别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性别不限。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

  身体健康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其中,航海类专业体检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1、航海技术专业: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均能达4.9(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5.0(1.0)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2、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3、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确定录取资格,在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参照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执行。

  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志愿生源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1、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文史类专业:4800元/每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每生·年(以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按照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取。

  2、新生的卧具、校服、教材、体检等费用注册时预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根据《山东省高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享受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情况: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院级学生综合奖学金(1500元、1000元、600元);

  3、院级优秀新生奖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4000元、3000元、2000元);

  5、“中远助学金”(2500元/人);

  6、生源地贷款;

  7、院级爱心基金,勤工助学;

  8、“万邦”、“泰昌祥”“海丰”等海内外企业在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江西路84号(邮政编码:266071)

   学院网址:http://www.coscoqmc.com.cn

   联系电话:0532~85752335、85752012

   电子邮箱:zhaosheng@coscoqm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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