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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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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00

  第五条 学校地址:长沙市星沙开发区天华路322号 邮政编码:4101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湖南广播电视台共建。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与招生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实际情况,在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部门,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认可省联考成绩,未组织相应专业联考的省份,经生源省招生考试部门批准,也可认可考生参加其他高校同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三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合格基础上,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4028681 84028686 84028629(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hnmmc.cn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与申诉电话:0731-84028516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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