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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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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 西安培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国标代码:11400。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三条 西安培华学院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坐落于华夏文明的发祥地,风景秀丽的十三朝古都——西安,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西部十二省市区首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也是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校历史可以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其后几经变迁,在发展过程中相继更名为陕西省私立培华女子初级染织科职业学校、西安市私立培华职业学校、西安市私立培华财经学校、西安市第一财经学校、西安市财经学校、长春统计学校,1984年由我国著名教育家姜维之教授在恢复原培华女职的基础上创建西安培华女子大学(民办公助),成为国内首家专门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高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

  学校拥有高新、长安、郭杜等校区,开办本、专科专业60余个,学校设有会计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形成了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7个学科协调互补发展的格局。

  第四条 办学地点: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 邮编:710125

  高新校区: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邮编:710065

  郭杜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西口 邮编:710118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西安培华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西安培华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本科、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且在第一志愿(A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

  第十二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不设招收非第一志愿(A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以上录取原则若与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不同,则以考生所在省招办公布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励志之星奖学金”、“培华奖学金”、“力学奖学金”及“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同时贫困生可享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 邮编:710125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www.peihua.cn 咨询QQ: 800002210

  邮箱: zhaoban@peihua.cn

  腾讯微博:http://e.t.qq.com/peihua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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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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