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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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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地点: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206号。

  第五条 学校隶属于北京市,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经过50多年的发展建设,学校已经成为学科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科学研究创新、办学格局开阔的传媒类大学。

  第六条 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印刷学院”。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为了做好招生工作,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办公室、纪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印刷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

  第十一条 学校在提阅考生档案和确定专业时,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第十二条 限于目前师资条件,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通过学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校考及生源地艺术统考,文化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按照“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各占50%”的加权综合分录取。具体详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相关规定。根据专业要求,色盲或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学校所有专业(管理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专业除外)。

  第十五条 考虑到我校专业有身体要求,所以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一般设定在105%左右,为了让进档学生不退档,按照教育部要求预留一定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提档后考生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高考新方案的个别省市录取规则:江苏省按照该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我校普通类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对符合江苏省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的考生(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对符合江苏省报考基本条件(学业水平测试D级不超过三门)的考生按照我校艺术类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录取。在我校组织的北京市“双培计划”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北京市“双培计划”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为落实教育部卓越工程师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我校开设印刷工程“毕?班”、机械工程“卓越班”,毕?班、卓越班学生从新生中进行选拔。为提高编辑出版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开设编辑出版学“韬奋班”。韬奋班学生从新生中进行选拔。

  第六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录取通知书均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同时通过学校网页及各省市招生办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学费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学费标准相关规定执行。本科:外语类5000元/学年,文史类4200元/学年,理工类4600元/学年,艺术类10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全部要求住校,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根据北京市有关物价标准,按照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为750元/学年-1500元/学年。

  第七章 学生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落实“奖、贷、助、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政策。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学校等级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人次,企业奖助学金金额1000元至12000元/人次,另外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共有1/3的学生可以获得以上奖助学金。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通信地址、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

  邮编:102600

  电话:010-60227871

  学校网址:http://www.bigc.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bigc.edu.cn/

  招生微信公众账号:bigc_zsb

  电子邮箱: zsb@bigc.edu.cn

  北京印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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