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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653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

  邮政编码:563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监督进行。学院成立由院长李春鸣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贵州、重庆、四川、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市、区)招生。分专业计划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区)市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我院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我院将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院实行无分数级差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我院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临床医学专业,建议肢体残疾,将影响所填报专业学习、就业的考生慎报(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

  (2)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 。(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

  (3)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含155cm)。要求身体无残疾。(根据口腔治疗器械操作要求)

  (4)麻醉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0cm以上(含160cm),女生身高150cm以上(含150cm)。要求身体无残疾。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贷、勤、减、免、补”学生资助体系,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

  邮政编码:563000

  联系电话:0851—28609366

  咨询电话:0851―28204791、28205801

  监督电话:0851—28609406、28609366

  电子邮箱:kjxyzsbgs@163.com

  学院网址:http://mts.zmc.edu.cn/

  招办网址:

  http://211.83.160.22/zzjg/xgb/ca02.asp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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