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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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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政策

第五十五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六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十七条  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第六十七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第六十八条  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第七十三条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

(一)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

(三)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

(四)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

上述人员拒不迁出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户口落户所需基本材料、程序

一、“三投靠”人员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二、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3、个人书面申请

三、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四、租住成套住房落户

租住成套住房落户应提供1年以上的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出租房主和承租人达成的出租房屋落户协议(协议应当说明承租人变更居住地后应当主动变更户籍登记地址以及违反协议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实际租住情况证明、合法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县域落户无需提供)。

租住成套住房落户的,必须“一户一址”。出租房屋地址已经登记有户口的,同一地址不得重复登记户口。

在同一县区城镇已经登记常住户口的,不适用租住成套住房落户政策。

以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县(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事项,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跨县(区)户口迁移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附各派出所户籍电话

东营区行政服务大厅: 8253538文汇派出所户籍室:     8926337辛店派出所户籍室:     8926376黄河路派出所户籍室: 8926352明月派出所户籍室:     8926312东三路派出所户籍室: 8926328胜利派出所户籍室:     8926387  胜园派出所户籍室:     8926254六户派出所户籍室:     8926276  史口派出所户籍室:     8926287牛庄派出所户籍室:     8926397    龙居派出所户籍室:     8926293广利边防派出所:         7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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