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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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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户口办理

(一)本地居民

一、办理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业务名称: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以1998年7月22日为界,之前出生的婴儿随母登记上户,之后出生的婴儿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母亲出具以下材料均可申请。

申请材料:

1、父母申请 ;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单位或社区(村委)证明;

5、《结婚证》。

办理程序: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到新生婴儿拟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非婚生育等疑难问题上户的需持相关手续报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收养子女落户

业务名称:收养子女上户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条件: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子女父母申请。

申请材料:

1、养父母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

3、养父母《居民户口簿》;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养父(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在收养子女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养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户籍登记变更

(1)户籍登记姓名变更更正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公安部文件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成年人更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名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学龄前儿童依据父母的申请给予变更;

3、在校学生根据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和父母申请给予变更;

4、收养子女依据《收养证》给予变更;

5、父母离异子女或其他姓氏变更,根据公证处的《公证书》给予变更;

6、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程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

(2)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更正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文件及长治市公安局关于更正出生日期的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派出所原始户籍底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

4、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人事档案等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户口派出所受理;由派出所统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审批。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3)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

1、系错号、重号、一人多号的;

2、更正出生日期的;

3、更正性别的。

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

2、本人申请书和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填写《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更正。

收费标准:户口簿7元/本。

办理期限:手续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单位: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4)户籍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业务

办理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四普领导小组、公安部《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申请条件: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

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变更: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3、更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户口派出所受理;由派出所统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审批。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5)户籍登记性别变更更正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申请条件: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变更: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更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

(6)户籍登记非主项变更更正业务

行政事项:户籍登记非主项变更更正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478号)。

申请条件: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手续。

申请材料:

1、现住址变更:房产证或单位、居(村)委证明;

2、婚姻状况变更:结婚、离婚证件;

3、文化程度变更:毕业证书;

4、服务处所:单位证明;

5、其他:其他相关证明;

6、《非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单位:申请入户籍所在派出所。

四、办理户口迁出

(1)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市局签发准迁证)

业务名称: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 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 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调动手续》及接收单位证明;

4、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符合上述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

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2)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迁出

办理内容: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迁出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申请条件:被院校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申请材料:

1、招生学校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并签发《户口迁移证》,同时收回常住人口登记卡。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未迁户口的,毕业后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前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

收费标准:迁移证3元/张

办理期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办理单位:公安派出所受理。

(3)户口迁出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跨县(市辖)区户口迁出的申请人凭以下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申请材料:

1、《准迁证》;

2、《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办理户口注销

(1)出国、出境注销户口注销

办理内容:出国、出境定居注销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申请条件:出国、出境人员需办理户口注销。

申请材料:

1、注销人书面申请;

2、境外定证明或原单位或居(村)委证明;

3、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办理单位:公安派出所受理。

(2)入伍注销户口业务

行政事项:户口注销

办理内容:入伍户口注销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

申请条件:符合入伍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公民《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入伍通知花名表;

2、《居民户口本》。

办理程序: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入伍三个月后未注销户口的,可凭武装部入伍通知花名表注销户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单位:应征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3)死亡注销业务

业务名称:死亡注销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等规定。

申请条件:公民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

1、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或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需社区(村委会)证明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2、死者《居民户口簿》;

3、死者《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上述材料到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外地居民

一、投亲(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1)夫妻投靠(包括农转非、非迁非)户口迁移业务(市局签发准迁证)

业务名称:夫妻投靠(包括农转非、非迁非)户口迁移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长治市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指户口在我市辖区内的一方)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村委)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户口迁移业务(市局签发准迁证)

业务名称: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户口迁移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指户口在我市辖区内的一方)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村委)证明;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业务(市局签发准迁证)

业务名称: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父母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其未婚子女迁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指户口在我市辖区内的一方)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

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二、投资经商户口迁移业务(市局签发准迁证)

业务名称:投资经商户口迁移业务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投产办厂、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已投资建成1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以上的,其法人代表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申请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营业执照;

4、落户地居住证明;

5、符合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

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三、购房入户户口迁移业务(市局签发准迁证)

业务名称: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已过户),自建房,继承房,受赠房,租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人落户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

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已过户),自建房,继承房,受赠房,租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人落户。

申请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表;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迁移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物业证明)购买二手房的需将原户口迁出方可落户;

4、继承房屋或受赠房迁移人需提供公证书;

5、自建房迁移人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6、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迁移人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

7、符合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

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四、招聘、聘用人员户口迁移业务(市局签发准迁证)

办理内容:招聘、聘用人员申请落户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我市各县市区范围内企业招录、聘用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书和缴纳两年的社会保险凭证;

4、用人单位介绍信。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办理期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单位:

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五、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市局签发准迁证)

办理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高级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13号。

申请条件: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晋部队军官及高级士官。

申请材料:

1、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师以上政治部门随军审批报告表;

3、随军家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

4、结婚证;

5、申请人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持以上手续到部队驻地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办理单位:1、迁入各县(包括潞城市)户口的拿相关手续到各县(包括潞城市);

2、迁入城郊区户口的,本市内各县迁入的到城郊区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市外迁入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迁入高新区的到长治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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