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公办[2018]15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全市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办证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公户字[2018]7号)精神,全市推行户籍“一站式”服务,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减少审批层次、缩短办理时间,保证群众办事“一趟清”,“一网办”。现将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01全面放开市外人员迁入落户限制
● 迁入落户条件
凡来我市市区和旗县建制镇落户的外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在现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凡购买商品房、交易房等人员,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网签合同以及签订购房协议(事实上已入住的)的。
2.租住房屋,并办理居住证。
3.直系亲属投靠(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落户。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社会团体调入(考录)或聘用的人员。
6.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落户。
7.农村牧区籍人员落户。
8.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等人员落户。
9.中等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获得县级以上荣誉证人员落户。
● 办理的材料和程序
凡符合以上落户条件的人员,凭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复印件(附缴税票据等材料)、租住房屋合同书(附居住证)、结婚证、直系亲属落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调动(录用)手续、聘用合同书、士官证、农村牧区户口簿、毕业证、技术人员证、荣誉证等分类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落户人员填写《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本着“谁审批,谁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的原则,群众到旗县区市民大厅办理迁入本旗县区落户,由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核;群众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迁入我市落户,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等有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 办理的时限
凡市外人员迁入落户,负责审核的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公安派出所落户时,必须做到即来即办,不准拖着不办。
● 迁入人员落户住址
本着“人户一致”的原则,对迁入人员落户应按固定住所落户;特别对租房落户的人员,解除租房合同后,应将户口迁入现住地,无法迁出的,公安派出所要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严格控制一房多户;对迁入人员无法提供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等。
02放开旗县、白云矿区
常住户口人员迁入市区落户
从2018年3月21日开始,凡旗县、白云矿区常住户口人员因购房、租房、直系亲属投靠等原因迁入市区落户,取消市公安局审核程序,公安派出所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03下放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
事项变更、更正审核
● 审批程序
从2018年3月21日开始,公民需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含姓名等主项变更、更正,应按《包公户字[2013]59号》通知里规定的姓名等主项变更、更正条件和材料办理)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内勤审核办理,取消各级审批环节。
● 审批条件和材料
1.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见附件),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2.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无有效出生证明的,管区民警出具调查证明;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2)已满18周岁的,因录入微机等原因造成差错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本人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或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对职工档案与本人户籍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人事、劳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职工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审批时限
凡公民符合出生日期等主项变更、更正条件的,公安派出所户口内勤即来即审核即办理,让群众跑一次办理好,不准再让群众等待办理。
04进一步简化收养小孩落户手续
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排除被拐卖(盗、抢)的,收养人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民警调查等材料,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小孩随养父母落户手续;对无法排除拐卖(盗、抢)的,仍由公安派出所采集血样,刑侦部门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的,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小孩随养父母落户手续。
05工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的办证大厅、公安派出所的窗口单位,要高度重视“一站式”办户、办证改革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认真抓好落实,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全面推进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共同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 加强考核监督
市公安局要将“一站式”办户、办证工作列入各部门、各地区的年度考核目标,认真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对工作中推诿、不热情接待群众,群众反映意见大的民警,要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对不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
事项名称 | 包头市居民户口事项办理 |
联系电话 | 0472-6862142 6862143 6862158 |
办理地点 | 包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九原区建华南路,青年农场南1公里,市检察院北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包头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2]129号)、《包头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实施细则》(包公户字[2013]5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委发[2016]13号) |
申请条件 | 户籍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公民适用。 |
办理材料 | 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动态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办理流程 | 1、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 2、持《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派出所提交信息,解锁后打印新户口簿; |
办理部门 | 包头市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