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市公安局明确规定:
1\在本溪县、桓仁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该地址无人落户的可以落户。
2\在本溪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凡在我市城区购买、自建房屋,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4、凡在我市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5、凡在我市购买的二手房,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论原户主户口是否迁出,均可参照第一条先行办理落户。
3\放宽了我市人才落户条件和投资落户条件。
1、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凡在本溪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免税相关证明,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同时,市公安局明确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按当年省市相关政策,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本溪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公通[2020]60号)精神,我市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毕业生(含往届)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四、医护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五、在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六、在溪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七、在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八、在溪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九、在我市城区以及本溪县、桓仁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社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租住地办理落户。
十、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落户我市的居民,如没有自有住宅的,可以在我市的人才中心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上述落户具体办理手续、办理时限和审批权限,按照2020年7月出台的《本溪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