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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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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的十项规定

一、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承担。户籍内勤民警(含B角户籍内勤)必须经县分局培训、市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户籍内勤民警除提拔任用、参加遴选、违纪调离岗位或调出本市、本系统外,在户籍内勤岗位任职不得少于3年。在同一派出所户籍内勤岗位一般不超过5年。

二、主城区、县城镇户口、身份证办理工作量大的派出所,必须配备2名专职户籍内勤,其他派出所的户籍内勤实行 AB角, B角一般由所领导兼任。原户籍内勤调离时,按先进后出的原则,派出所或县分局需提前确定接任人,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办理工作交接。

三、实行首接负责制和社区民警回访制度。户口事项一律由户籍内勤受理。属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手续不齐全的,户籍内勤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对需要社区民警回访的户口事项,由户籍内勤在一周内将材料转递给社区民警;需要社区民警实地调查复核的,户籍内勤在2日内将材料移交给社区民警,不得要求当事人自己联系社区民警。

四、实行疑难户口会办制度。疑难户口事项,一律由户籍内勤受理登记,上报县分局会商办理。特殊疑难户口事项由县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会商办理。

五、严格落实每周六天工作制及预约服务制度。县分局户籍窗口、城区及县城镇派出所户籍窗口严格执行周一至周六正常受理户政业务,周日预约服务制度;农村派出所实行休息日预约办理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人员,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六、户籍办理工作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户籍办理的计算机应单独设立帐号和密码,专机专用。非户口内勤不得操作使用。户口协管员应当在户籍内勤指导下从事接待群众求助、咨询,整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档案资料,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等辅助性工作。

七、严格执行户口办理政策规定。坚决杜绝户口办理中超标准额外增加证明材料和超范围额外增加审批审核环节的两超乱作为现象。新生婴儿(含非婚生)凭出生医学证明可自由选择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准生证明、超生处罚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证明等文件。对迁移人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中或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证明家庭关系明确的户口迁移,无需再提供家庭关系证明;迁移人未登记在同一户中,或虽登记在同一户中但家庭关系不明确的,由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出具家庭关系证明,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分娩记录等证明。

八、凡被评为市局年度十佳窗口之星的户籍内勤,予以嘉奖,同时纳入市、县分局后备干部人才库管理;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局年度十佳窗口之星的户籍内勤,记三等功一次。对在户籍内勤岗位连续5年被评为十佳窗口之星,尚未达到三级警长的,晋升一个职级。

九、对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或县分局业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并下发《户口办理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1、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2、非正式民警操作户籍室业务计算机办理户籍事项的;

3、在市局组织的季度擦亮户籍窗口工程绩效评估工作中,因评估成绩不及格,被评为季度后进户籍内勤民警的;

4、不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事项,情节轻微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或县分局业务部门提交县分局纪检监督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对该派出所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调查处理,倒查问责。

1、在户籍办理中存在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2、超范围超权限违规违纪办理户籍事项,被查实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影响,被市局以上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炒作的;

4、未按《规定》第九条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5、违反公安部户口清理整顿四个一律规定的。

市(县)外迁入

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一)公民投资20万元以上且已生产营业的;

(二)招商引资30万元以上且已生产营业的;

(三)个人经商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

(四)个人经商连续纳税满2年的。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五)属投资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当地银行的资金进帐单;

(六)属招商引资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给其所招引企业的营业执照、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当地银行的资金进帐单,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七)属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2.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凭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高级职称证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4.获得市委、市政府、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获奖证明;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5.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用工单位出具的招工、用工以及创业证明;

(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五)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6.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属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离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军人离婚后,由军人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双亡,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要解决的特殊情况。

属本条第(一)项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请投靠户口迁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随迁。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四)特殊情况证明:

1.属军人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属离婚的,离婚证明;

3.属死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8.公民因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出具的招工、工作调动或公务员录用证明;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请户口迁入。申请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办事机构设立和申请人到办事机构工作年限);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人员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工作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0.公民因军人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结婚证;

(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转业军人家属和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户口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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