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户口办理常见问题
1、大学毕业落户有什么条件?
答:1、凭毕业生的《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出国工作户口怎么办?
答:出国后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可保留原籍;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注销中国户口。
3、身份证遗失后,如何办理户口注销?
答:由本人提出注销申请,书面说明身份证遗失情况,并提供注销户口其它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4、办理户口可以委托别人代办吗?
答:代办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办理户口相应手续及代办人身份证的可以代为办理户口。新生儿入户必须是直系亲属申请办理。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办事指南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小产权房除外(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3、集体户设立申请(申报设立集体户需提供此材料)
4、出生医学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国内出生入户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5、卫计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国内出生入户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6、亲子亲缘鉴定书(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国内出生入户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7、收养登记证(父母信息明确时办理收养入户的需提供此材料)
8、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父母信息未明确时办理收养入户的需提供此材料)
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父母信息未明确时办理收养入户的需提供此材料)
10、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材料(父母信息未明确时办理收养入户的需提供此材料)
11、申明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选取父母姓氏之外的出生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12、民族确认书(父母民族不一致的出生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13、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义务人身份证(申报死亡注销户口需提供此材料)
14、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义务人身份证(执行死刑或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申报义务人需提供此材料)
15、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义务人身份证(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的申报义务人需提供此材料)
16、姓名变更申请及本人户口簿(变更户口登记姓名需提供此材料)
17、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户口簿(户口性别变更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18、曾用名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簿(户口簿增加曾用名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19、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及本人户口簿(变更民族成份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0、出生日期更正申请书及本人户口簿(更正户口出生日期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1、入伍通知书及本人户口簿(申报参军注销户口需提供此材料)
22、注销户口通知单、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申报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供此材料)
23、批准定居通知书(申报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4、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定居大陆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5、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6、入籍批准书(已加入中国国籍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7、劳改劳教单位证明(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8、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或死亡宣告判决书(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判决恢复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29、补登、补录户口书面申请及父母户口簿(户口补登、补录需提供此材料)
30、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的中国婴幼儿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31、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在外国居住满五年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32、现役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33、分户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簿(申报分户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34、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注销需提供此材料)
35、非主项变更证明材料(申报非主项变更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36、变更申请书、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及居民户口簿(申报户主变更需提交此材料)
37、公民身份证号码属重号、错号的依据材料(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提供此材料)
南充市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一)申报材料
1、迁入户的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
2、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
3、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依具体迁移事由而提供);
4、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受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
(二)办理流程
1、省内迁移流程:省内已开通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业务,凡符合“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规定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所需的证明材料直接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通过后网上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不需再办理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
2、省外迁移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户口迁移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核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户口迁移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3)户口迁移申请人持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注意:办理入户时,需迁移人本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并进行现场拍照,采集指纹信息。
(三)办理时限
1、省内迁移:凡符合“省内一站式”政策规定的,且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合法齐全的,在拟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当场办结。若不符合规定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待补充证明材料合法齐全后,当场办结。
2、省外迁移:(1)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对户口迁移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相关业务。(2)需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四)收费标准或依据:免收费。
(五)法定依据:川公厅治发[2015]19号、川公传发[2017]2062号、川公传发[2017]2111号。
特别说明:根据川公传发[2017]2111号和川公传发[2017]2062号文件规定,户口迁移实行省内一站式办理和省外准迁入户政策办理。所有户口迁移业务必须按照省厅关于《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中的相关迁移政策规定办理。
*户口迁移的类型及相关业务要求:
一、夫妻投靠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未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还应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提供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双方结婚证,③再婚夫妻提交的入户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5条相关材料(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本地成年子女的。
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4、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有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购房迁移入户(城镇入户农村除外)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正式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采录的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证明;
3、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
(1)夫妻双方结婚证;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有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五、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一)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提条件:
本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
1、毕业证、报到证;
2、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
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为家庭户;无工作单位或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为集体户。
注意:原户籍地为乡村的,只能入城镇户口。
六、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户口登记。
复员、转业、退伍的军人入户登记须提供:
1、退伍证;
2、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复员证或转业证等材料。自主就业或转业安置工作的,可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为城镇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地登记城镇集体户。
七、办理离(退)休人员户口迁入。
前提条件: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区,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迁移入户(城镇户口严禁迁入农村)。
(一)离退休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住房),可在现居住地迁入登记为城镇家庭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即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生活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入现居住地登记为城镇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持上述资料,回参加工作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