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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申领《上海市船舶户牌》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代码:0212)。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船舶户口簿申领)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公安部门指定的位置。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取得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当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1

  纸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1

  纸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纸质

  6

  船舶照片

  原件

  1

  纸质

  5寸,彩色

  7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正反复印

  (三)申请文书名称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九、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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