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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小学小升初招生实施方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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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信息,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严禁公办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
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执行收费政策,维护招生工作秩序。
(六)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成立督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监察科22663622,基础教育科22663738,民办教育科22663737。
七、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不按招生具体要求规定,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组织招生考试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公办学校(含初中、小学)违反招生政策,一经查实,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2.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政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三)招生中出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方案的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招生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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