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切实推进并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格落实好“五个严禁一个取消”,即: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全面做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合理确定招生片区范围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加快新建或改扩建学校,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学校招生服务区域一般不做调整,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如遇行政区划调整、新区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重新划分调整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审慎论证,科学合理的适当调整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做好学生家长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
(二)做好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即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
2.报名招生流程:
(1)统一报名时间(6月25日至7月10日)适龄儿童家长携带相关报名资料(户口本、房产证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资料等)到服务区片内学校报名。
(2)审验资料(6月25日至7月15日)学校接受报名,登记造册,审核相关资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审验备案(7月10日至7月20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资料,对有异议的学生进行复审和调剂,确定各学校录取名单。
(4)办理入学手续:(7月底前)由学校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送达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带适龄儿童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3.其他要求:各学校要在招生期间通过“校园开放日”“家长进校园”等活动,增强家校沟通,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校办学理念和管理,使学生更好的融入校园生活。
(三)完善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1.主城区方案
(1)招生对象:主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条件的非主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招生时间:6月25日至7月底,具体以各初中学校实际为准。
(3)招生流程:
①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分配名单:(6月25日至7月10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小学毕业生数量、学生居住地及学校布局等情况,制定主城区初中学校(市直初中和区属初中)“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方案”和“新生花名册”。
②初中学校录取(7月11日至月底)初中学校印发预录通知书,由小学毕业生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或委托毕业小学通知学生家长按时到初中学校提交审验资料(户口本、房产证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资料等)。
经初中学校核验相关资料确认后,由初中学校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学通知书》送达小学毕业生的法定监护人。对有异议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学生、学校实际调配。
监护人带适龄子女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初中学校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4)有关要求:公办初中原则上按照“小学对口、户口对口、房证对口”三对口进行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个别达不到“三对口”标准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及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考虑安排,接收学校要无条件按片内生录取。原则上,2019年8月31日以后户口迁移、住址变更的,按2019年8月31日以前的户口所在地、家庭实际住址安排就近升入初中学习。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三区区属初中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2.其他县(市、区)
各县(市、区)可参照主城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方案。
三、切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一县一策、一校一案”的办法,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不得超出市域范围。
由市教育局直属的四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育华中学、锦玉中学、凌云中学和翰光中学,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四所初中附属小学的在籍在册学生以自愿选择为前提,有意愿到该校初中就读的,小学直升初中。直升后空余招生计划的50%面向主城区5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冀南新区),招生计划的50%面向其他县(市、区)。
除市直及主城区5区外其他15个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初中学校和所有县(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小学,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招生服务范围为审批地县(市、区)所属区域,每所学校是否面向其他县(市、区)招生、区域内和区域外招生比例等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冀南新区5区区属民办初中招生办法可参照市直四所民办初中办法执行,也可参照其他县(市、区)由学校主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区域内、区域外招生比例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备案。
(二)报备审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
2020年6月10日前,民办学校向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包括非起始年级的空余学位)、招生方案,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必须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示,必须使用经行政审批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学校规范名称,必须公示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录取时间和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严禁违规承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
(三)严格规范招生方式
1.制定招生方案(2020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制定电脑随机派位方案,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备案。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2.志愿填报。报名本着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有意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均可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1所民办学校填报志愿,不可多重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3.报名时间(6月25日至7月10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意愿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全市统一招生平台报名。
4.招生录取(7月11日至7月20日)
①对于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予以全部录取。
②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派位结束后,录取名单分别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将录取名单在电脑派位现场报主管教育局备案。其中,各县(市、区)所属民办学校面向县域外招生的,由县(市、区)统一汇总后将名单报市教育局。
③电脑随机派位除按招生计划数随机产生外,同时也派位出部分预补录学生名单,以备随机派位放弃就读的名额即时补录使用。
5.报到入学(7月20日至7月25日前)。
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随机派位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6.补录(7月底前)。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随机派位方式产生预补录学生名单前后顺序依次补录到位,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补录。
7.统筹分配未录取学生(7月底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8.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办法。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或初中附属小学的民办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有意愿到该校初中就读的,小学直升初中。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或初中附属小学的民办学校在6月15日前向社会公示。
当所属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该校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该校不再组织报名录取。当所属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自2020年起,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民办学校要将本校分年级分班级学生信息花名册和各年级空余学位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做好“在籍在册”学生的核查工作。民办学校转学要严格在报备的空余学位数量内,如学位已饱和,无空余学位,一律不予转学。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的政策要求,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四)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办学予以严格规范,对违规共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在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基础上,完善县、乡、村、校四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今年小学入学,村、社区提供名单,乡确认,学校核实,教育局统筹,确保义务教育一个不能少,避免因监护人疏忽、外出等原因造成失学或登记不及时。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二)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四)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五)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子女,适龄儿童、少年升入小学、初中就读,可在户籍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域,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相对较好的公办小学或初中就读。
五、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充分利用全市即将启用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信息化平台,探索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招生报名时,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
(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得新增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五)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和市教育局出台的关于民办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八严禁”“六不准”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全面加强招生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办法和措施,严禁逾越“考试招生”“提前招生”等“红线”,坚决杜绝乱招生、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聚工作正能量。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确保社会稳定。
此通知印发后,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办法,于6月 10日前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备案。同时,要全面开展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自查,如仍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市教育局将作为典型案例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