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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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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蓬江区辖区实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为:主城区即环市街、白沙街辖区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潮连街、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辖区的学校由各镇(街)中心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按照适龄儿童户籍和居住情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禁止通过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的方式招生。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就生源情况、学校分布、招生规模、所在社区、交通状况等因素划分各学校招生地段(即单校划片),按招生地段就近安排适龄儿童入学。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潮连街的户籍新生由各镇街安排入学。

(三)“两为主”原则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切实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力争逐年提高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教育融合发展,对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来我区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按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入读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四)信息公开原则

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建立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及时将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地段等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蓬江发布”微信公众号、学校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长、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有关要求和规定

1.招生对象范围

年满六周岁(指2014年8月31日及此日之前出生)且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本区户籍和符合入学条件(见附件1)的非蓬江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不包括江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父母在蓬江区没有自购房产的新会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注:由于未满六周岁的儿童无法建立学籍和已经建立学籍的学生无法重复建立学籍的原因,所以2014年9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儿童或已入读过一年级的学生不能报名。若发现作假报读,则不足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劝退回幼儿园就读;已经读过一年级的学生劝退回原学校就读。

2.报名适龄儿童需符合以下入学条件之一

(1)具有蓬江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2)父母双方均为蓬江区户籍、尚未入户的且未曾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本区居住的非蓬江区户籍适龄儿童(不包括江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父母没有在蓬江区购房的新会区户籍适龄儿童)(见附件1)。

①在蓬江辖区内居住的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②在蓬江辖区内居住、服务的江门市及蓬江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

③父母双方或单方户籍在蓬江区的适龄子女。

④父(母)在蓬江区购买住宅(不含铺位、车库、商业公寓)且全权拥有(住宅产权所有人为父或母,或父母两人共有),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或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住房购房合同的适龄子女。

⑤蓬江区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儿童。

⑥父母委托蓬江区居民为监护人并居住在蓬江区的外国籍、港澳台籍的适龄子女(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均为国外或港澳台人士的)。

⑦江门市以外户籍:父(母)持有在蓬江区内居住满一年或以上的《居住证》(至少在2019年9月1日前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签发且至2020年5月30日仍有效的居住证)和在蓬江区连续依法、依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或以上的(至少从2019年9月1日前开始连续依时缴交)并有固定住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适龄子女。

⑧江门市下属县市(指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户籍:父(母)在蓬江区的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至少在2019年9月1日前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办理的且至2020年5月30日仍有效的)和在蓬江区连续依法、依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或以上的(至少从2019年9月1日前开始连续依时缴交)并有固定住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适龄子女。

注:

(1)⑦、⑧所提供的居住证和社保缴费清单须为父或母同一方同时持有。

(2)江门市下属县市的流动人口登记记录,家长在网上报名后,由教育局统一送至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进行核实。

3.合理划分地段

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根据当年入学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招生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参照往年招生地段,做到科学、合理划分各学校的招生地段。

4.就近入学原则

根据有关政策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就近入学”是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与家长的房产一致的地址就近的学校入学。但“就近”也是相对而言的,因受学校的分布、学校办学规模、生源情况、街区形状不规则和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学校入学,即是可能会在“较近”学校入学,而不是“最近”学校入学。

5.学位分配办法

根据划定的学校招生地段,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房产)相一致,否则视为“人户分离”。

注:房产不包括铺位、车库、商业公寓等

“统筹安排”是指若根据学校招生地段按“人户一致”安排后仍有剩余学位,则按照“先户籍生、后非户籍生,先购房生、后租住生”的先后顺序就近安排或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办法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二)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具体安排办法

根据“人户一致”分配学位的原则,对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的小学学位安排采用如下办法。

1.一手房住户

父母购买一手房的适龄儿童户籍已迁到该房屋,而且为新生及其父母在招生辖区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可根据“人户一致”按该地址所属学校招生地段安排学位。否则统筹安排学位。

2.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属招生辖区范围内的集体户,适龄儿童父(母)及适龄儿童出生入户(迁入)蓬江区后户籍没有发生变动。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一致并为新生及其父母在招生辖区范围内的唯一居住地(需提供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查询结果,确认辖区内无其它房产的证明),可根据“人户一致”按所属招生地段学校安排入学,否则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3.租住户

(1)适龄儿童和父(母)租住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的廉租住房,适龄儿童和其父(母)户籍地址与租住地址一致的,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2)适龄儿童与父(母)居住祖辈租赁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的廉租住房的,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3)适龄儿童和父(母)租住在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的公共租赁房,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4)适龄儿童和父(母)在蓬江区租住私人房屋的,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4.二手房住户

已购买并获得房产证的二手房业主子女,户籍已迁入该房产单元,并为实际居住地,且该房产单元前五年内(从入学时开始计算,适龄儿童亲生兄弟姐妹除外,下同)没有适龄儿童按地段生安排所属招生地段学校入学的,可根据“人户一致”按地段生就近安排学位,否则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5.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居住在房产权属为祖辈家的房屋,适龄儿童父(母)及适龄儿童出生入户后户籍均跟随该祖辈房屋,并没有发生变动且此房产前五年内没有适龄儿童按地段生安排在所属招生地段学校入学的,可根据“人户一致”按地段生安排入学,否则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6.共有房产户

适龄儿童或适龄儿童父母与直系亲属(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辈)共有并且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一直在该房产,此房产前五年内没有适龄儿童(同上)按地段生安排所属招生地段学校入学的,可根据“人户一致”按地段生安排学位;若与其他人共有均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7.挂靠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在招生辖区范围内,户籍挂靠在亲戚家或其他人家,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8.户籍在商业公寓

父母购买商业公寓的适龄儿童户籍已迁到该商业公寓,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9.不依时报名住户

对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但不按规定时间依时办理报名手续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学位入学。

(三)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不包括江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父母没有在蓬江区购房的新会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公办学校学位具体安排办法

在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基础上,将根据公办学校剩余学位情况,分批次进行相对就近统筹入学,安排顺序为先购房生再到租住生或采用电脑抽签办法安排,不服从学位安排的,家长可自行联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地的公办学校就读,本区不另作安排。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安排:

⑴网上预报名安排在5月11日至5月22日;

⑵现场确认报名资格安排在:5月25日至6月24日进行。

2.报名地点由区教育局和各镇(街)中心学校根据招生辖区的实际情况安排报名点。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以区教育局和各镇(街)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五)报名办法

本区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的家长要根据教育局和镇(街)中心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报名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

(六)区教育局的招生管辖区(白沙街、环市街)适龄儿童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安排:

⑴网上预报名时间安排在5月11日至5月22日。

⑵报名资格确认时间安排为:5月25日至6月24日。

2.蓬江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网上报名说明

⑴网上报名时所填报信息与网上后台数据一致的确认为报名有效,家长不需到现场审核,但个别家长需提交相关报名资料备查(网上报名时会提示)。

⑵网上报名时所填报信息与网上后台信息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家长需要到现场确认报名资格(网上报名时会提示)。

3.非蓬江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说明

⑴需在5月11日至5月22日在网上进行预报名,填写相关信息,预报名到5月22日结束,预报名结束后,则不再接受预报名。

⑵根据预报名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到环市街一门式办事大厅现场(地址:建设二路18号之一)提交资料原件(提供附件1所列的相关材料)核实,确认入学资格。确认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24日。

(七)新生录取

根据招生辖区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各镇(街)中心学校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学位、录取学生。《入学通知书》于8月中旬左右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被录取的新生需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三、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1.在蓬江区公办小学就读六年级的蓬江区户籍和非蓬江区户籍的学生。

2.在蓬江区外小学就读六年级的蓬江区户籍的学生。

3.在蓬江区外小学就读六年级符合附件1序号①?⑦项中条件之一的非蓬江区户籍的学生。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1.在蓬江区内公办小学就读六年级的学生,在所读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在蓬江区外小学就读六年级的学生(包括蓬江区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蓬江区户籍的学生),根据招生管辖范围到区教育局或各镇(街)中心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时间安排在6月15日至30日的工作时间。本区户籍的需凭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的学籍基本信息表办理报名手续。非蓬江区户籍的需凭学生在读学校的学籍基本信息表及附件1序号①?⑦项中对应的提交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三)招生地段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中心学校在招生辖区范围内,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招生地段范围。

(四)学位安排

根据每一所初中划定的招生地段,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

若学校按“人户一致”安排学生后仍有剩余学位,则“人户分离”的学生按照“先户籍生、后非户籍生;先购房生、后租住生”的顺序就近安排或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办法安排。

(五)新生录取

根据招生辖区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各镇(街)中心学校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学位、录取学生。若学生已被非蓬江区初中学校录取的,本区不再作安排。《入学通知书》于8月中旬左右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被录取的新生需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四、政策性照顾生学位安排

(一)政策性照顾生类型

1.烈士、优抚对象的子女。依据国家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0〕2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

2.现役军人子女。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及《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3.蓬江区驰援省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点地区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依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关心关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委办发电〔2020〕2号)。

4.经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且在蓬江区内居住和服务的顶尖人才、一级人才的适龄子女。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5.先进人物的子女。在蓬江区辖区内居住和服务,近两年受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名誉表彰的先进人物或劳动模范的子女。

6. 在蓬江区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依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关心关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委办发电〔2020〕2号)。

7.经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且在蓬江区内居住和服务的二级人才的适龄子女。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8.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士的子女。包括江门市荣誉市民的子女,蓬江区大型企业和纳税大户的高层管理人员[指上一年度(2019年)蓬江区纳税前20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已担任该企业一年以上的董事会*、总裁、总经理等职务]的子女。

(二)政策性照顾生的学位安排

政策性照顾生学位安排仍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原则,适当根据学生入学志愿考虑统筹安排。若所填报志愿学校的人数较多且安排地段生后学位难满足安排,则将部分学生调整到其他学校入学或通过抽签办法安排。每所学校政策性照顾生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的3%。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符合政策性照顾生条件,而且已经报名成功适龄儿童的家长,需将相关佐证材料交给所在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统一收集后于6月30日前将申请资料递交到蓬江区教育局(地址:胜利路135号206室),办理政策性照顾生申请手续。

五、特殊学生的入学

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家长联系蓬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咨询电话:8256278)或江门市特殊教育学校(咨询电话:3523713)就读。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与信息化股或镇(街)中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由区教育局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入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

六、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规定,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并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招收以蓬江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在本区工作、居住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为主,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面向本区的招生计划不得少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0%。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适龄儿童需入读民办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租住协议)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各民办学校招生办法进行报名登记。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计划均通过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

若民办学校在自主招生工作中,不按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执行的,区教育局将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并视情况作出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相应处理。

七、落实招生纪律要求

各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招生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的要求,统筹协调好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各项工作,确保任何公办、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选拔生源。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成立蓬江区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确保我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 长:林倩仪

副组长:何仪坤、林松涛、杨泽华、张瑞洁

成 员:周畅韵、冯秀益、黄浩兰、骆昌云、吴醒坚、陈怀旭、余德福

各镇(街)中心学校和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本校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和业务熟悉的教职员工组成。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学新生身份核实、报名工作。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街)中心学校、各有关学校务必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合作,明确职责任务和相关要求,规范招生工作,强化落实措施,确保2020年招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及时公布招生政策。各镇(街)中心学校要依据本《意见》要求,认真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在招生报名前,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招生安排、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严肃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各招生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招生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答复工作,热情、耐心、细致解答咨询的问题,积极有效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对于出现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统筹处理,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强化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执行政策不坚决,办法措施不规范、招生程序不到位等导致招生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扰乱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出现违法行为的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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