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中小学学区划分,年四平中小学最新学区划分分部高清图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四平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铁东区、铁西区(以下简称“两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属地管理原则。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科学、规范、周密地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免试入学原则。任何义务教育学校都不得通过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须提前将依法自主招生的具体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指导。
(四)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五)统筹推进原则。各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或拖延进度。
(六)保障公平原则。两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工作标准,同时积极做好军人子女、功模子女入学优待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适龄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七)阳光招生原则。两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公开有关工作、公示有关内容,认真答复家长咨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八)违规必究原则。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违规招收、违规入学、违规借读的学生,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普查认定。两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是户口簿、房产证。原则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的户籍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及房产证一致。户籍、居住地的具体认定依据及办法由两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确保不出纰漏。
(二)科学核定招生计划。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结合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的师资、场地、教学资源等承载能力,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该校应届毕业学生数,各区的初中招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当地小学应届毕业生总数。要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通过调控计划切实削减“大校额”,应届毕业年级存在“大班额”的,新学年招生计划要按标准班额计算。
(三)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招生计划、交通状况、历史沿革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四)统筹安排空余学位。对于个别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招生计划未满而出现的空余学位,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周密地进行学位派送,补足计划。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生不再参加派位。
(五)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在四平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须填写《四平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四教通字〔2015〕152号)要求,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同时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于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
(七)认真落实优待政策。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育局、四平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四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政联〔2013〕1号)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我市公安系统功模子女入学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四教联字〔2012〕2号)等文件要求,在严格审核申请资质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功模子女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八)依法扶持民办教育。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招生、办学的支持力度,并履行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监管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民办学校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须将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跨行政区域招生时须同时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申请,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实行一次性招生,并及时将录取名单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跨行政区域招生时须同时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再招收自愿申报民办学校并已被录取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