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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人社局,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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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社局昨日公布,从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较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本次上调幅度为15.27%。

我市是最早执行最低标准的地区之一,1994年起就向社会颁布最低工资标准,最初的标准为320元/月。1996年10月至2006年8月,各区的标准和幅度不一样,高明、三水相对低一些。2006年9月起,全市统一标准,不再分区公布。

从历次调幅来看,2005年2月的调整幅度最大,达到27.56%。2003年3月的调整幅度最小,仅为4.56%。劳动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 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后,我市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考虑了近两年的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低收入劳动者消费支出水平、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并统筹兼顾了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等,调整的幅度相对比较合理。

据介绍,对于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市人社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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