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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最低工资标准年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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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调整后,我省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增加150元、160元、170元、180元,其中包括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在内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调整至1350元。这是4月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据了解,我省从1996年出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以来,已先后七次进行上调。

2013年4月调整后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7元)、二类地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1元)、三类地区10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1.4元)、四类地区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8元)。按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2年以前,我省每两年调整一次。2012年后,根据省政府《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2012-)》的要求,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我省自2013年4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来,决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如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支出、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周边省份的具体标准,我省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具体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200元/月调整到13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7元调整到13.7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140元/月调整到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1元调整到13.3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080元/月调整到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4元调整到12.7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020元/月调整到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8元调整到12.2元。

一类地区: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二类地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三类地区: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四类地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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