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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年加班工资怎么算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中山市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即月标准为151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8.6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那么加班工资如何算,有什么用的变化呢?

市社保局介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如: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等。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亦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单位缴费部分。

市人社局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 (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或按照小时工资 {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2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即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或按照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何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按时、日、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平时加班费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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