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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于计件工资节假日加班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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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piece rate wage)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追索加班费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据统计,包含加班费诉求的案件现已占到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20%至30%,而特殊行业、岗位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则是此类案件的难点。下面为大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也有加班费。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冯某某于2011年6月2日开始应聘到被告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从事罐车司机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3日至7月31日,现仍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每天早8点上班,次日早8点下班,即上24小时后再休息24小时,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2月25日和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25日,某建材公司冬季停工安排冯某某休息。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批复,准予某建材公司搅拌车司机、泵车司机、铲车司机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批复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另查明,2011年3月及4月某建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管理规定》等决议,《薪酬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现实行岗效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和销售提成工资分配三种分配形式。岗位效益工资制度是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是员工收入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属于基本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和有资假的依据。还规定操作层岗位员工实行计件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实行“底薪工资+计件工资+辅助指标考核”的工资分配办法。并进一步在《计件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中分别规定了搅拌车司机和泵车司机每月的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冯某某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岗位工资1200元,2012年3月、4月岗位工资为1500元,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岗位工资17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岗位工资11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岗位工资为1700元,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为1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应发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两部分,计件工资和岗位工资占比基本相当。混凝土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原告所从事的岗位的混凝土场地作业任务不是每时每刻都有的,原告驾驶的罐车并非全部处于工作状态,扣除吃饭、生产线前等料、施工现场放料、市内禁行期间及其他无运输任务时间,每一班的连续工作时间有限,行业协会对此也提出司机的实际操作运输时间平均不超过八小时,因此,原告在被告的上班时间并不全部是工作时间。原告等待任务的时间成本所产生的效益在计件工资中得到体现。即原告主张的所谓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其所得到的计件工资中。对于这种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方式,原告在应聘该工作岗位时也是明知并接受的,故对其主张的公休日加班工资亦不予支持。原告在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被告应予以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为2244元。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冯某某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节假日加班费2244元;上述款项,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15日期间工作日超时加班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5万元。

【裁判】

经审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

沈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属于建筑建材生产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建筑施工需连续作业,并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北方冬季寒冷施工受限),因此,被上诉人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生产方式。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实行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放假。被上诉人虽于2012年才经过辽宁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搅拌车司机、泵车司机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上诉人自应聘司机岗位时即明知并接受上述工作时间,其工作岗位和性质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其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故在上诉人2011年入职后,均按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考量其工作时间为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及周休日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公司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薪酬管理规定》规定,“操作层岗位员工实行计件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实行‘底薪工资+计件工资+辅助指标考核’的工资分配办法。”被上诉人进一步在《计件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中分别规定了搅拌车司机和泵车司机每月的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被上诉人提供的经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表亦显示,上诉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构成。从工资明细上看,计件工资与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基本相当,一般还高于基本工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系实行计件工资制而非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上诉人提出的其工资与工作量大小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按计时工资制,依据其在岗时间计算加班费法院无法支持。

本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其延时工作,被上诉人发放给上诉人的计件工资中,除包含上诉人在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工资,还包含上诉人在延时工作期间完成工作量的工资。此外,被上诉人因生产特点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冬休,冬休期间应视为对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补休。被上诉人在一年的周期内,通过支付计件工资的方式支付上诉人部分延时加班费,又给予上诉人一定期间的补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再支付上诉人延时加班费并无不当。

关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问题,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需向其支付加班费,不能通过调休、补休的方式免除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是正确的,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带薪年假制度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被上诉人已根据该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上诉人冬季休假,上诉人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休息天数已超过其应休年假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实际享受的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虽未经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性质符合综合工时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其加班费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可酌情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该劳动者的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对于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劳动成果,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部分(一倍工资的)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调休方式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评析】

这一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

一是按何种工时制度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

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本案中,冯某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1月通过综合工时制审批,在此期间适用何种工时制双方存在争议。综合考量,冯某某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每年冬休期间放假3个月,其工作性质、岗位具有综合工时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计算其加班费明显不合理,也无法计算,所以在冯某某入职后,均按审批后的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考量其工作时间为宜,这一做法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冯某某要求以日为单位计算加班时间及要求周休日加班费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

二是按何种工资制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

计时工资制的基本特点,在于对劳动的计量是以时间来表示的,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本人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劳动的持续时间。因此,在计时工资形式下,职工所得工资数额同工作时间成正比。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本案中,某建材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薪酬管理规定》规定,操作层员工实行计件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并进一步规定了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冯某某的工资明细表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工资构成中计件工资占很大比重,所以冯某某属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某建材公司发放给冯某某的计件工资除包含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也包含延时工作期间内完成工作量的工资(一倍工资),应视为已支付冯某某部分加班费。

三是补休、调休是否可免除支付加班费责任的问题。

在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安排劳动者集中工作,在淡季安排劳动者休息,在一年的周期内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对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补休的问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该条文并未规定可通过调休、补休的方式解决节日加班问题。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冯某某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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