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时制下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
具体计算方法为:小李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月平均工作26天,其一年休息日加班工资为3000÷21.75×(26-21.75)×12个月×200%。
(以每月实际工作天数扣除21.75天后的天数作为加班天数,为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综合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超过部分不能分清是平时或者休息日的,则视为一半为平时工作时间,一半为休息日工作时间。
另外,如果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管整个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和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仍应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如果劳动者认为其工作时间长期远远高出标准工作时间,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以撤销不定时工作制,在未经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撤销的前提下,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均得不到支持。
对休息日进行调整,安排周末工作,平时安排休息。
每周每天均要工作,但是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
每周连续工作几天,再连续休息几天。
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在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不算作加班时间。
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需支付加班费。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件数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完成定额的情况下仍然愿意超额完成,一般由于用人单位另有激励措施,所以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工作定额的,即不管劳动者工作多少时间,用人单位均按件数及计件单件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但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