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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独立供暖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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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北京市户籍;

(二)在北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应交纳的采暖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应交纳的采暖费达到或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的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享受自采暖补贴和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

居民应当在取得补助凭证的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补助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按照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携带供热采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以下简称补助凭证)。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其住房、户籍信息、供热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程序重新申领补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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