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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病假工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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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休息,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也纳入适用范围。

据了解,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为此,新规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根据新规,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同时,新规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还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种情形,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

第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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