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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重将提高覆盖哪些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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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个人医保缴费比重将要提高的消息自然引发热议。缴费比重提高涉及哪些人群成为了民众较为关心的话题。

据报道,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表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不仅如此,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此外,报道还表示,在未来预期支付压力下,近年来,关于社保缴费的调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今年1月财政部部长撰文提出“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后,城乡居民医保中个人缴费比重提高更引关注。

《意见》指出,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同时,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实际上,近年来,政府层面一直在出台文件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

5月,财政部发文调整筹资资金,要求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

1月,财政部、人社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从筹资水平调整来看,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均提高,且财政补助上调的额度明显高于居民个人缴费额度调整幅度。

朱俊生认为,在整个筹资资金中,政府补助大概占70%~80%,个人缴费占20%~30%,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更像福利,未来调整筹资水平上,在资金增量中,个人缴费的量会大一点,财政补助的量会小一点。

“筹资中财政补助占大头,但是,财政一直是波动的,新农合和城居保就有一种危险性,现在财政收入压力很大。同时,如果是保险的话,就需要财务的平衡,不应该完全福利化。”朱俊生说。

对于未来个人缴费比重如何调整,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需要有一个参照物,建立一个缴费机制,这个参照物是什么还需要讨论。

据媒体报道,《意见》颁布后,不少媒体重点指出《意见》中提到的“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不少人以为是提高所有人的缴费比重,其实,我国医保类型分别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中指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因此,此次《意见》覆盖的人群是城镇没有工作的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不针对城镇有工作的参保人员,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的说法也与城镇职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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