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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医事服务费门诊报销新规定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北京医事服务费门诊最高报销40元;从4月8日起执行

3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北京医保支付医事服务费的标准,其中门诊定额报销的医事服务费从19元至40元不等,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同时北京市还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两项社保支付标准均从4月8日起执行。

报销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

《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说,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于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通知明确: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具体支付标准为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工伤职工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报销

北京市还同时下发《关于医事服务费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人社局要求,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严格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各工伤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自觉规范医疗行为,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附: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7〕6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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