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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买房贷款政策,湖北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政策比例是多少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精神,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成的困难,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荆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实行购房契税优惠。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购房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返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市购房,购房契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从10月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也就是贷款基础利率。 

定价基准转换后,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如何定价?

这项改革又将给居民家庭带来哪些影响? 

一起来关注下!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根据央行公告,10月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LPR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报价计算形成。

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加点数值一旦确定,整个合同期限内都固定不变。

同时,公告明确,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很多人看完后一脸茫然,

每个字我都认识,

但是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

简单来说 

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

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

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以上两条内容的变化 

可具体解读为: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

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房贷调整频率是最高1年,最低可以不调整;也就是房贷利率不会每个月都跟着LPR走,但预计未来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会要求客户每年做一次重定价,根据LPR一年变一次。

同时,央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各地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不能说得再简单点? 

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以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例,原基准利率为4.9%,现LPR为4.85%??首套房贷若不加点,比基准利率低5个基点(目测加点可能性高);二套房贷加60个基点后为5.45%(4.85%+0.6),约为基准利率上浮11%。

此次调整的最重要的变化,是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的变化。

在这次调整之前,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贷款基准利率,即按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浮多少,来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调整之后,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在LPR的基础上加点,根据LPR来确定个住房贷款的利率,这是这次调整的根本。

看到这里 

很多人还是很懵 

简单地来算笔账 

二套房利率一般是按照指导利率的1.1倍数,央行此次要求4.85%+60BP大致为5.45%,正好和此前1.1倍5.4相当略高。

首套房利率最低4.85%,和当前利率水平比不同城市影响不一样,对于允许下浮的城市而言,和当前9折利率比,实际有所提升,因为新的政策不允许首套房利率在LPR基础上下浮。

至于大家最关心的是 

新政下房贷利率变高还是变低了? 

对于房贷新政,央行副行长刘国强此前在国新办吹风会上明确表示,“有一点是肯定的,房贷的利率不下降。”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中心主任 尹中立:现在LPR是每个月报价一次,我们和银行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是(利率重定价)调整的周期是一年的话,就意味着我们按揭贷款的利率实际上是一年调整一次,所以调整的频率比以前更快了、更高了。

公告全文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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