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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云南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云南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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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委组织部

1.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原“红色信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云南省“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红色信贷”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组通〔2013〕49号)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是全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综合审查、认可后,独立审查发放的贷款。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

贷款范围: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的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普通群众。

贷款额度:对立足于自身脱贫致富的借款人,每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对农村致富党员能联系帮扶1-2名困难群众的,每户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对农村带头致富党员能联系帮扶2名以上收入偏低党员、3名以上困难群众的,每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贷款利率:对所在村评为信用村或所在村虽未评为信用村但已评为信用户的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即同期同档央行基准利率),对不属上述情形的借款人在执行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州市、县(市、区)共同研究筹集资金,给予红色信贷借款人首年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

2.强基惠农“股份合作经济”(原“红色股份”)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红色股份”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13〕54号)。

主要做法:在保持资金性质不变、投入渠道不变、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各级部门投入到村且可转化为项目资金或涉及到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土地、林地等经评估折价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都可作为红色股本。将发展前景好、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作为入股对象,按照民主决策依法组建集体经济实体,采取资金入股、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与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合作。合理设置集体经济与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红色股份”股权属村集体所有,不得折股量化到个人。已选派常务书记的试点村,可由常务书记代表集体经济实体进入监事会(如担任副监事长),但不兼资。集体经济实体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红利,从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追加股本,其余红利作为村集体收入。

(二)省委宣传部

1.农家书屋

政策依据:2013年11月,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云新出联〔2013〕1号),规定“每个农家书屋按2000元标准安排补充资金,其中,80%由中央财政安排,20%由省级财政配套。”

补贴范围:农家书屋。

补贴对象:农家书屋。

补贴标准:每个农家书屋按2000元标准安排补充资金。补贴方式:由省财政直接下拨各州市财政管理使用。

2.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和《云南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107号)。

补贴范围: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投入,不是按人拨款,而是按事拨款,养事不养人,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

补贴对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对象是各地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放映员。

补贴标准:放映场次核定的标准为: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科教片各为一场(90-120分钟)?短科教片累计放映5部为一场(90-120分钟)。按照每放映一场补贴200元标准,其中,140元用于支付放映员的劳务费,60元用于支付农村院线公司购买节目、技术服务以及公司的运营等费用。

补贴方式:每年由省财政厅将场次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州市财政局,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通过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采取给放映员建立银行账户,直接将放映补贴打入放映员银行卡的方式,由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按规定核发给农村放映员。

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96号)。

惠农项目: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我省将按照历年标准,分类给予运行维护经费补助:藏区县已建自然村每村1500元/年,边境县每村750元/年,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每村450元/年,支持已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工作。②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运行维护。,国家和省将继续按标准对转播中央节目的193个(其中,157个广播电视发射台,36个中波台)台站、转播省级节目的156个台站补助电费和维护经费,确保覆盖区域内农村群众能无偿收听到中央第一套、省第一套无线广播节目,收看到中央第一套、第七套和省第一套电视节目。

补贴方式:由省级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县级财政。

4.直播卫星户户通

政策依据:《云南省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后续建设任务实施意见》(云办通?2013?22号),《云南省村村通清流设备和农村地区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置换工作试点方案》(云广发〔2015〕12号)。

①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

补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有线电视未通达的农村地区群众。

补贴标准:每套设备政府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0元,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补贴100元。

补贴方式: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的补贴资金统一用于户户通设备采购,以实物形式发放农户。

每套设备农户需承担费用为:单模型设备每套160元(含60元预存话费),双模型设备每套260元(含60元预存话费)。

②采用户户通设备置换村村通清流设备和农村地区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补贴对象:农村地区村村通清流设备用户和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未返盲的村村通加密型设备用户、已享受政府补贴的户户通用户及10月30日前仍在网的农村有线电视用户不得参与置换活动。

补贴标准:每套设备政府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0元,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补贴100元。州(市)、县级财政配套确有困难的,经本级政府研究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在尊重群众自愿、不强制置换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群众自筹部分。

补贴方式: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的补贴资金统一用于户户通机顶盒的采购,以实物形式发放农户。原则上农户承担费用为:单模型设备每套60元,双模型设备每套139元(含八木天馈线)。

5.开展公共文化惠民服务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惠民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2〕52号)。

主要内容:重点实施几项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的工程,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①实施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②实施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6.开展文化惠民示范村、文化惠民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09〕1号)。

主要内容:自2009年我省开展“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工作以来,截止,已在全省创建五批共335个文化惠民示范村、19个文化惠民示范社区,建立了覆盖全省各县区市的文化惠民示范村建设体系。第一阶段计划用5年时间在全省建设一批文化惠民示范村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全省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目标任务:以提质增效为标准,进一步提高巩固前期文化惠民示范村建设成果;至2019年,按照每年100个的标准,全省新增文化惠民示范村、文化惠民示范社区500个。

资金补助:对每个文化惠民示范村、示范社区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州市、县乡应一次性配套不少于5万元的补助;补助款主要用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启动资金、人才培训和宣传营销方面。

(三)省委农办

*省级重点建设村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发〔2014〕13号)、《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省委农村工作会安排部署。,将启动实施第七批10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其中,按照跟进布点、全覆盖的原则,安排5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覆盖全省500个美丽乡村建设。省级重点建设村平均每个村省级财政补助45万元,重点用于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

主要建设目标:通过2?3年的建设,重点建设村每户均有沼气池或节能灶等清洁能源,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有卫生厕、厩,有进村入户的硬板路和通电条件,有简单的就医条件,有一批劳动力得到培训和转移,户均有1名科技明白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选择要求:一是以中心村、特色村、长久保留保存村为重点的30户以上自然村作为申报对象,乡、村两级必须有新农村建设规划;二是所选村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州(市)平均水平;三是村庄申请和建设重点要经过90%以上的村民同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干群关系

好;四是所选村庄必须相对集中,利于连片打造和规模开发;五是县级必须制定资金整合方案,以县为单位,以省级重点建设村为平台,将各级各部门涉农资金和社会各界资金整合进项目村,尤其是要与产业发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六是州(市)、县(市、区)分别同比例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七是不能与省级扶贫整村推进项目重复,不能与省财政已扶持过的同类项目重复;八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州(市)、县(市、区)有配套工作经费条件,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有健全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由项目申报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汇总后报各县(市、区)委农办。

建设内容:一是进村入户道路硬化补助;二是修建公厕、垃圾处理房、排水沟等村内户外环境卫生整治补助;三是文体活动场地建设补助。要按照有利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受益的实际问题,有利于项目化管理,好落实、好检查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按照村民民主议事规程确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要在1年内组织实施完毕。

(四)省教育厅

1.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即“两免一补”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6〕36号)。

①免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并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到2013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已提高到小学560元/生?年,初中760元/生?年。

②免教科书费。对全省所有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③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从2006年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范围不断扩大,补助人数逐年增加,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到2011年秋季学期,已提高到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2012年开始,我省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全覆盖”。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

政策范围:国务院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680个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的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云南省85个县列入国家实施范围。省委、省政府将我省其余44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按同等补助标准、同步实施,实现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政策内容: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每天为学生提供等价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

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

(五)省科技厅

1.农业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①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②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支持政策:通过认定的示范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2.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申报条件: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支持政策: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3.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盈利企业。近三年农产品深加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企业深加工技术或产品获得1件(项)以上专利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授权;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1%以上,每年在研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项。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4.科技特派员

申报条件:

①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②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在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5.农村科技辅导员

申报条件:应熟练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并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2年以上,且带动农户不少于20户;服务当地农户2年以上,所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0户。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作用,或科技信息工作业绩突出的乡土人才给予优先认定。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批云南省优秀农村科技辅导员。

6.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从事种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活动,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繁育种收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7.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发、推广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所生产、经营的品种属道地品种,自有200亩以上连片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核心基地(附加值和养殖药材品种不要求面积),通过高GAP认定的优先;与带动种植(养殖)的农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已以契约形式建立起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带动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云南省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8.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子(苗)生产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良种选育、培育和繁育研发能力;有固定良种生产场地和生产人员,对外(含对农户的赊销)销售种苗比率60%以上,种苗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知识产权品种,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云南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9.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加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从事中药材饮片生产、提取物生产和产品销售的企业(同时具有相关健康产品生产销售的优先);拥有自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产品

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拥有知识产权技术、产品的优先)。

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六)省民宗委

1.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点创建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

政策内容:省民委重点实施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即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个示范县市、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和1万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1000万元,每个示范乡镇补助资金200万元,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补助资金80万元(民族特色村寨补助100万元、示范社区补助60万元)。

2.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保障和学生助学补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制定实施《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保障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方案》。

政策内容:从至连续实施三年,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395个行政村78万人在现有保险基础上,提供新增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农房保险,由省财政购买每人每年10元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每户每年20元农房保险,一年最高赔付保险金额分别为125万元/人、66万元/户。并对人口较少民族高.中和大学在读学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2000元的助学补助。

3.民贸民品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民品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十一五”以来,主要形成对民贸民品企业一年期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并由中央财政给予每年2.88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民贸网点建设和定点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民贸企业和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不断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七)省民政厅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内容: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提供疾病治疗;④办理丧葬事宜。

3.农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藏区困难居民、低保边缘人群、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救助内容:①资助参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及相关优惠政策。资助参合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标准进行全额资助参合;农村低保对象、25个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②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救助对象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民政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救助对象个人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③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救助。

4.新农合4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

①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

救助对象:对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病,当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支付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进行报销(包含大病补充保险),其余10%由个人自付。民政救助对象中农村五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额补助,基本实现免费治疗;城乡低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70%;低保边缘户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50%;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兵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60%。

②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适用对象:0-14岁参合儿童。支付标准:新农合按住院定额标准70%予以结算,民政救助资金按定额标准20%-30%分三类进行救助:一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住院定额费用30%进行救助;二类:农村低保对象按定额费用25%进行救助,其余5%费用由个人承担;三类:其他对象按定额费用20%进行救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省财政厅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

目的: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以下简称植胶人)节本增收,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补贴对象:植胶人(从我省实施区域看,集中在红河州、版纳州、临沧市)补助标准:33株/亩,裸根苗1元/株,袋装苗3元/株。

补贴品种:需通过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

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将补贴资金70%拨付到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

2.马铃薯原种补贴

目的:推动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贴对象: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主要包括原原种(微型薯)、原种、利用原种扩繁种薯等生产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和单位,最后一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农民。一是对利用微型薯生产原种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企业、单位;二是对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农民。

补贴标准:微型薯生产补贴标准为每粒0.1元;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补贴方式:中央在补贴方式上暂未作统一要求,我省作为试点省,本着调动微型种薯、原种、一级二级良种生产的积极性,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量,降低脱毒种薯价格,满足市场需求,让种植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原则要求向农户补贴通过“一折通”发放。

3.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贴

目的: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一项大政策,政策目标是使全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的均势得到遏制,牧区可用于天然草原的生态保护功能得以恢复;牧区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转变,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增强;牧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牧民收入水平稳定提高;草原生态安全屏障初步建立,牧区人口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

补贴对象: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场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补贴标准:禁牧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0元。

补贴方式: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通过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牧草良种实行项目管理。

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①普惠制项目适用范围:自然村建设内容:村内户外村级公益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硬化、文化体育设施、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村内绿化亮化、其他公益设施等。

奖补标准:财政奖补资金可占到投资总额的40-60%,个别情况特殊的,财政奖补资金可占到80%。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申报程序:《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指南》有明确规定。

建设期限:年度批复的项目原则上当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如有特殊因素需要结转下年实施的,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实施完毕。负责部门:县(市、区)财政局综改办。

②美丽乡村项目

适用范围:区位条件好、经济基础强、带动作用明显、人口相对聚居的自然村或行政村,重点是中心村、特色产业村、重点景区周边村、历史文化名村和古村落等。

建设内容:对人口聚居的中心村,逐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和科学保护;对具有一定生态旅游和民族文化资源的村庄,美化提升人居环境、发展乡村旅游。重点是围绕农村公益建设实施。

奖补标准:财政奖补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程序:《云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作指南》有明确规定。建设期限:一年负责部门:县(市、区)财政局综改办。

(九)省人社厅

1.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之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及方式:

①技能培训: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类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②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分为创业能力补贴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两个阶段,创业能力补贴阶段每人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后续跟踪服务补贴阶段每人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标准合计最高不超过1300元。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2.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

政策要点:“贷”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免”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2年内免收利息。“扶”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补”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对参保人缴费和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照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按照规定缴费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给予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

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

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方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8号)。

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十)省住建厅

1.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

基本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政府引导、自建为主,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整合资源、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户申请、乡审核、县审批、州核定、省备案”的操作程序实施。补助对象的确定严格执行国家“三最”(最危险、最贫困、最基本)政策要求,即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通过政府引导改造,使其有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住房最危险是指居住在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属C级、D级危房的农户;经济最贫困是指分散供养的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是指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上,户均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将补助资金补助经济条件较好农户建盖“小康住房”。

补助标准:

按地域分类补助

(万元/户)

拆除重建分级补助标准(万元/户)

特困户

中度贫困户

其他贫困户

4个边境县

1.5

3.2

1.7

1.2

21个贫困边境县1.65

3.7

2.2

1.2

85个贫困县1.275

2.81

1.4

1.02

19个一般县1.125

1.71

1.2

1.02

2.村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013年至2017年,推进全省建制镇1300个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镇区将实现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引导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以农村饮水安全,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分为可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和省级整体推进建设项目两种类型。

3.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

申报列级国家级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是指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虽经历久远年代,但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传统村落体系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级”四个层级,其中国家级传统村落申报条件包括村落传统建筑风貌完整、村落格局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三个方面。经逐级申报审核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命名。

具体政策:凡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国家审定可获得每村平均约300万元的中央财政支持,按照农村环境保护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两个资金渠道下达,用于传统村落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古树名木及古建筑保护等工作。

(十一)省交通厅

通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

补助范围:属于滇西片区、滇桂黔石漠化区、乌蒙山区、迪庆藏区的85个县(市、区)

补助对象:建制村

补助标准:50万元/公里

补贴方式:按照年度建设资金情况,下达建设计划补助。

说明:按照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期限:2014-

(十二)省水利厅

1.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

政策依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的意见》(云水农〔2014〕13号)。

项目申报条件:

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对已列入国家大中型灌区改造规划,以及规划纳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要用于已建灌区渠系渗漏、垮塌、病险严重等影响效益发挥的“卡脖子”渠段的改造、修复和配套,解决渠系工程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其中,山区五“小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10-)》,重点支持雨水积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以及小渠道、小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兴建、修复、配套和改造。

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申报要符合相关要求,对已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要用于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或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修复、提升和改造。

③单个省级小农水项目申请投资应不高于200万元,其中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灌溉面积应不超过02万亩;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应以单个工程为申报.单元。

④省级小农水项目申报除有项目建设方案外,必须附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的原始材料,并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⑤项目申报须附有逐级申报文件。

2.“爱心水窖”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爱心水窖”解决饮水困难的意见》(云发〔2012〕1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水农〔2013〕3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云水农〔2014〕92号)。

项目申报条件(建设范围):

①生活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重点解决从未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农村供水设施没有覆盖的山区半山区;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建设过农村饮水工程,在近年连续干旱中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开采利用困难,通过水文、地质论证确属自然原因导致水源枯竭、原建供水工程难以继续利用的,经审查论证可列入建设范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饮水困难问题,不在建设范围,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②生产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大中小型灌区建设规划;耕地零星分散,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缺乏地表水源或地表水引(提)水成本高的地区。其他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支持范围,已列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建设规划,投资渠道明确的小水窖工程,应纳入整合资金建设“爱心水窖”范畴。

③申报主体。“爱心水窖”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户或联户。申报前,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向受益农户介绍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并获得用水户支持,并公开(公示)投工、出资等内容。

(十三)省农业厅

1.农资综合直补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08〕53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弥补种粮农民因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而增加的支出。补贴范围和对象:全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测算依据: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以各地近三年上报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及商品量的平均数为测算因素,采用因素法核定补贴金额。权重比例为粮食播种面积占70%、粮食总产量占20%、粮食商品量占10%。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各地自行解决。

2.粮食直补

政策依据:《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5〕35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补贴范围和对象: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以云政办发〔2005〕35号规定的宜良、陆良、宣威、隆阳、腾冲、镇雄、永胜、宁洱、耿马、南华、蒙自、建水、景洪、勐海、勐腊、祥云、宾川、瑞丽、芒市、盈江等2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的水稻、玉米种植的经营者及农户。

测算依据:上年度稻谷和玉米的实际播种面积为测算依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贴资金:

某县的补贴金额=该县稻谷、玉米实际播种面积÷20个粮食主产县的稻谷、玉米实际播种总面积×粮食直补资金总额

补贴方式: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

3.农作物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0〕26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加快普及优良品种,提高单产和品质,促进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建设。

补贴品种: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

补贴范围和对象:全省从事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水稻分早、中、晚三季分别进行补助,每亩补助15元;玉米、小麦、油菜、青稞每亩补助10元;棉花每亩补助15元。

补贴方式:省级以全省种植面积为依据预拨补助资金,年终进行结算,采用“一折通”方式发放。

4.畜牧良种补贴

①生猪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农〔2007〕227号)和《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中央为全面提高生猪养殖水平,促进养猪业的持续发展,对使用优质精液的生猪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在我省40个生猪养殖大县进行补贴,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共计40元。补贴方式: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向养殖户(场)供应良种猪精液。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供精单位。

②奶(肉、水)牛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农〔2007〕249号)和《2013年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为支持奶业和肉牛业发展,全面提高奶牛和肉牛养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在我省13个荷斯坦奶牛养殖大县、22个奶水牛养殖大县、12个肉牛养殖大县进行补贴,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精液的养殖户(场、小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奶水牛每头补贴20元;荷斯坦奶牛每头补贴30元;肉牛每头补贴1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方式:由省组织各项目县招标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向项目县供应冻精,项目县畜牧部门向养殖户(场)供应补贴冻精,由农业厅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到供精单位。

③绵羊、山羊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为支持养羊业发展,全面提高养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对我省30个养羊大县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户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购买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

补贴方式: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5.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

目的: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补助范围:全省农牧业县(场)。补助机型的选择:在国家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由项目区农户自愿选择。补贴对象: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助标准: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得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机催芽机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操作与资金兑付: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发〔2011〕85号)。

目的:为促进我省草原生态恢复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牧民增收和建设草原生态文明。

补贴范围及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09年底统计的承包草原且目前仍在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纯牧户。

补贴标准:禁牧补贴为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为每户每年补助5.00元。补贴方式: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采用“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具备“一折通”发放条件的,要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7.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

目的:保障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补助范围:在全省16个州市的开展试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种植水稻、玉米、油菜、青稞、甘蔗、橡胶等作物并参加保险的农业经营者及农户。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受的种植业灾害。

保险金额:按每季每亩水稻260元、玉米275元、油菜230元、青稞240元、甘蔗500元、橡胶3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水稻每亩保费19元,玉米每亩保费16元,油菜每亩保费13元,青稞每亩保费2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5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甘蔗每亩保费47元,橡胶每亩保费4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承保方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统保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定损及理赔: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农业相关部门复核监督,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

8.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

目的:为增强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按每头1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费率按6%核定,即每头保费60元。中央承担50%,每头补助30元;地方承担30%,每头补助18元;农户承担20%,每头12元。

补贴对象:全省能繁母猪养殖者。

补贴方式:以“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②奶牛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2012-度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2〕80号)

目的:为增强奶牛养殖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按每头6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费率按6%核定,即每头保费360元,中央承担180元,地方承担108元,农户承担72元。

补贴对象:全省奶牛养殖户(场)。

补贴方式:以“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人保财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十四)省林业厅

1.天然林保护

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云政发〔2011〕194号)。

政策摘编:天保工程区内,对国有林,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5元森林管护费,省根据管护面积按照每亩每年3元安排到实施单位,其余每亩每年2元由省统筹用于安置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职工继续从事森林管护工作;对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森林管护费3元,由实施单位统筹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专职护林员管护等公共管护体系建设和支出。按照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继续给予补助;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对尚未移交地方管理、仍由森工企业负担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给予补助;森工企业移交给地方的森林公安,按照实际移交人数对接受单位给予定额补助。由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每亩补助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70元。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补偿范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3.新一轮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西部〔2015〕46号)

实施范围: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造林费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

4.退耕地还林补助

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国家不再补助,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

补助期限和范围: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对象和标准:实施退耕还林退耕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助范围: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对象: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建设(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100元/眼、太阳能1000元/户、微小水电机1000元/台、薪炭林建设100元/亩),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120元/亩,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200元/人、补植补造100元/亩。

6.陡坡地生态治理生活费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52号)及《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2015?2号)

实施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江河两岸、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湖库周围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25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范围外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退耕还林。

补助标准:省级陡坡地治理工程省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元/亩)、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亩、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亩。种苗造林补助300元/亩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现金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兑现方案直接兑现给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林权所有者。2012、2013年已实施的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按原政策补助标准执行。

7.森林抚育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实施森林抚育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林业职工和农民。

实施对象: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补贴标准:非天保工程区的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亩,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8.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农〔2011〕104号)

贴息对象及范围:

①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③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④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贴息率: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2%。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9.国家林木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及范围:经过国家批准的5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

补贴标准:①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②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除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平均每株良种苗木补贴0.2元,由省级根据不同树种苗木确定补贴标准。

10.国家造林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或迹地进行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11.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核桃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44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林联发〔2010〕47号)。

扶持对象:发展木本油料产业的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和个人补助标准:核桃基地建设100元/亩,油茶、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基地建设200元/亩,核桃提质增效150元/亩。

12.省级农村能源补助资金

政策参考:《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57号)及《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法策〔2011〕12号》。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农村节柴改灶300元/户、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项目1000元/户、病旧沼气池改造1000元/户(起不再安排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

13.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补偿对象和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补偿标准按合同约定。

14.森林火灾保险

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森林火灾保险方案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38号)等。

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

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85%,林业经营者承担15%。

(十五)省商务厅

1.农集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建设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138号)。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补助100个乡镇农集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安排1500万元重点培育10个省级大型批发市场。

2.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4〕7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企〔2014〕363号),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支持该项目。

补贴范围:以我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及产销基地为依托,以产地集配中心、加工配送冷链系统为重点,积极引导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主产区流通设施建设,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补贴对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

补贴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数量上下浮动,但单个企业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补贴方式: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包括直补和物流补助,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和流动资金的贷款。

(十六)省卫生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并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合。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年度在当年2月底前或当地规定参合缴费期限内,缴纳参合费后,当年即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

新农合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占较高比重,云南省新农合财政人均补助380元,占人均筹资470元的8085%。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医疗费用情况和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制定,度云南省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维持每人每年9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相应提高保障水平。

参合惠民政策:一是全省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参加新农合;二是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三是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年度内随父母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封顶线合并计算。

保障水平:新农合主要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各统筹县(市、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基金总量、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新农合保障分为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两大类。

大病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障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重大疾病或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疾病,按大病保障政策再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进一步减轻大病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主要有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两类。

1.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2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种临床诊疗规范、疗效确切、诊疗技术难度大、病程变异小、病例数相对较多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保障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按单病种总额包干付费(费用标准按照病种补偿方案规定执行),包干费用内新农合补偿70%,个人自付30%,其中: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结合民政医疗救助,五保对象基本实现免费治疗。

2.大病保险。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或采取二次补偿形式建立大病保险,在参合群众因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根据“以收定支,保本微利”原则,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起付标准,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起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最大限度地减轻参合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十七)省金融办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政策依据:《云南省金融办云南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金办〔2014〕16号)

补贴范围: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缓解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贷款的额度分别是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融资需求分别由工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工商联等部门征集后,向试点金融机构推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借款人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补贴标准:省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专项补偿,对于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补贴方式: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十八)省扶贫办

1.扶贫开发整乡推进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整乡推进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2号)等。

对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到村到户的精准扶贫项目。

扶持标准:整乡推进项目乡镇,一次规划,两年实施。每个乡镇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0万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整合资金,制定实施方案。

审批程序:实施整乡推进70个,由州市县在建档立卡贫困乡镇中推荐项目乡镇,上报省政府核准。整乡推进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监管。

2.扶贫开发整村推进

对象范围:整村推进以贫困村为单元,以贫困户为首扶对象,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行政村整村推进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2011-)确定的云南实施2800个贫困村名单,分年度实施。自然村整村推进瞄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扶持标准:每个行政村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自然村整村推进每个村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万元。县级政府按照补助标准,不低于1∶2的比例整合资金。

审批程序:整村推进省级项目村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测算分配到州市县,由州市县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确定项目村。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编制,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州市监管。

3.2015年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

政策依据:中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云发〔2012〕3号)。补偿范围和对象: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具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身体健康,16至55周岁,自愿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不含在校学生)。

补偿标准:引导性培训人均补助标准300元,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1000元。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下达计划数到州市,由州市扶贫办分解到县后报省扶贫办汇总审核,形成当年度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计划。

4.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1〕160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

扶持范围: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

扶持对象:扶持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贫困地区与贫困农户建立精准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项目。

扶持标准:财政扶贫资金对单个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扶持方式:补助标准按年度确定,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所需的种畜(禽)、种子、种苗以及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购买设备、厂房建设、道路建设、征(租)地、支付人员工资以及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产业技术培训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

5.扶贫到户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4〕177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

扶持范围和对象:重点安排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投向2011年“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并根据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主要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

贴息标准: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贴息期为1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申请程序:农户在其村(组)提交申请表,由乡(镇)初审,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

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通过承贷机构补贴到贫困农户,具体贴息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贴息额度: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

6.扶贫信贷项目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4〕177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

补偿范围:由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核实推荐进入各级扶贫项目库的项目,两年内获得金融部门扶持,项目补偿内容须符合审批推荐的扶持内容环节。补偿对象:扶贫项目库项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标准:按固定年利率3%的标准予以贴息。贷款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贴息期为1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年初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将项目汇总,按项目申报的贷款额度,在各级权限内进行审核推荐。年末由各州(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贴息资金的拨付。

7.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贫开办发〔2009〕203号),《云南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民〔2011〕9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4〕14号)。

项目内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运行方式:在贫困村成立“扶贫互助社”,村民入社后以小组联保的方式从互助社获得小额、短期借款用于发展生产,期满后归还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按比例提取公积金滚入本金,提取公益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剩余部分用于维持互助社正常运转。

覆盖范围:全省所有贫困村(组)均可组建互助社,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组),村(组)内所有农户均可申请入社。贫困户入社后优先获得借款。

实施程序: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办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竞争入围的方式确定项目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互助社成立后,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按照互助社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自主管理。

8.易地扶贫搬迁

范围对象:云南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补助标准:人均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00元。

申报程序和依据: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1〕412号)和《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文件要求逐级申报。

9.扶贫安居工程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云发〔2012〕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云南省扶贫安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贫开办发〔2014〕233号)。

补偿范围和对象:扶贫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扶持片区县、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住房困难农户。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优先扶持,比例不低于60%。

补偿标准:扶持新建住房困难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并达到安全、实用的标准。项目建设周期一年。

10.革命老区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意见》(云发〔2007〕19号)等。

补偿范围和对象:全省59个革命老区县和36个老区乡镇范围内的贫困人口、非公职“三老”人员及其遗霜。

补偿标准:根据革命老区县、乡(镇)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度,以及贫困状况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管理办法:革命老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负责。省级负责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和专项资金计划方案的编制;州(市)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选点及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县(市、区)负责项目选点、实施方案编制、日常监督管理;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十九)省供销社

1.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8〕333号)。

支持范围:主要是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市场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农超对接”项目;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等。

支持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1年;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一般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2.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9〕535号)。

支持范围:主要是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人工扩繁基地建设项目;人工食用菌规模化、示范性栽培项目;食用菌质量检测、技术开发、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项目。

支持方式:一般采取以奖代补或财政补助的方式。

(二十)省粮食局

1.中晚稻最低收购价

政策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的《关于公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号)。

补贴范围:曲靖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红河州、大理州8个稻谷主产区。

补贴对象:全省8个稻谷主产区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和粳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276元/千克,粳稻最低收购价3.10元/千克?。

补贴方式:中晚稻上市之后,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2.76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3.10元时,由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分别指定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2.农户科学储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规划》(发改经贸〔2011〕58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

补贴对象:全省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30%,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补贴方式: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对购买小粮仓的农户,按照标准给予相应补贴。(来源:选自省委农办《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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