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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郴州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郴州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陈述报告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月6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媒体记者们:

按照依法行政的程序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郴州市城市规划区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决策听证会。根据安排,由我代表此次听证会组委会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陈述。

一、在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的法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10月10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号),要求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在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的积极意义

(一)能很好改善城市环境。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严重。黄标车由于车龄长、车况差、效能低,导致油耗大、污染排放量大。以汽油车为例,黄标车单车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同排量、同类型国Ⅰ、国Ⅱ、国Ⅲ和国Ⅳ标准车的5倍、7倍、14倍和28倍。监测表明,黄标车是市城区PM10、PM2.5和氮氧化物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市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有利于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完成总量减排任务,保障机动车增长所需环境容量,也是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中关于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限期淘汰黄标车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郴州市“蓝天行动”的具体措施。

(二)有利于维护城市形象。黄标车已使用年限长、大气环境污染严重、人体安全危害严重、生存环境侵害严重、交通安全影响严重。郴州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也是“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这些成果来之不易,需要持之以恒的维护好建设成果。在市城市规划区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既可以降低尾气、粉尘、噪音等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优化投资环境、发展环境、法治环境和市民宜居、利居、乐居环境;也可以实现车辆合理分流,有效调整机动车辆通行总量,缓解交通拥堵现状,提高通行效率和安全指数,提升我市旅游品质,提高城市品位,维护好郴州形象。

(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步入后工业时期,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大跃进”,车辆尾气排放日益增多,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中,车况老化、排污控制技术落后、高排放、高污染的“黄标车”成为环境污染物排放的首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天的主要“元凶”之一,同时也是危害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是城市空气质量名副其实的“杀手”。当前,减少城市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净化城市环境工作已经上升到了重要战略位置,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大力改善城市环境,也多次对城市治理提出“既要青山,也要绿水”重要论述,治理淘汰“黄标车”,改善净化环境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举措,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势在必行。

三、在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的具体规定

(一)限行车辆: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环保部门不得为黄标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郴州大道?郴江路?苏仙路?温泉路?南岭大道?万华路合围区域,含合围道路。

(三)限行时间:每天7时至22时。

(四)实施日期:自3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车主应按照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到核发点申领。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上述限行区域通行,对违反上述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在部分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后的管理设想

(一)严格执行限行政策。治理淘汰黄标车是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行政能力的一场考验。我们将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充分认识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工作要求,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迎难而上,切实完成淘汰黄标车的任务。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通告,在限行区域内及时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采用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增加限行的试行期,在试行期内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先行给予教育和劝导,免除处罚,试行期结束以后,对于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则依法查处。对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未年检、报废车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查处,引导群众主动淘汰。

(二)严格执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规定,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进行报废,坚决淘汰一批黄标车及老旧车。严把注册登记关,限制国一(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转入郴州;限制国一(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注册登记。对于不按规定粘贴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或者对于不按规定进入禁止或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将依法处罚,形成查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长效机制。对于进入郴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外籍车要到指定的环保标志发放点领取临时环保标志,环保标志上应标注限行区域和时间,并告知外籍车辆要遵守郴州市对于黄标车的限行规定。

(三)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措施,确保黄标车限行工作按时、有序、有效开展。公安、环保、工商、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切实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并邀请媒体协同作战,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形成管理合力;充分运用好“查缉布控系统”、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黑名单库”,发挥科技监管和智能交通优势,加强监管力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台、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黄标车”尾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多层面、全方位宣传“黄标车”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相关政策,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取得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短信提示、网络查询等方式,加大车辆、驾驶人违法信息的提示告知力度。在各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管理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停车场等场所设立宣传阵地,大力宣传黄标车淘汰政策,引导群众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加强对过境和外籍黄标车的宣传、提示,引导外地“黄标车”提前绕行和换驾、换乘绿标车过境或进城。

(五)规范文明执法。“黄标车”限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千家万户,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逾期不按要求报废的车主单位,研究跟进管理措施,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强化宣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等形式,督促办理报废手续。对全市内黄标车,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提前介入,提前宣传,优化办事程序,与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设立专门窗口,为提前淘汰黄标车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对机动车未超过检验周期,在检验周期内未经环保检测且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暂不予处罚,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环保检测手续,取得环保检验标志。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让执法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工作方法。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导。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实行行政问责。

综上所述,淘汰治理“黄标车”是郴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实施环保工程的重要抓手,更是推进当前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治理淘汰“黄标车”势在必行。唯有突破现实瓶颈,适应常态,顺势而为,才能够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水平,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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