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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厦门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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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申办材料:

收养人材料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收养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当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7)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家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若被收养人的送养方生父或者生母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或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材料

(1)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照片,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