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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海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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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指南
在搜索框中输入正确的自然人姓名或组织名关键字等中文信息,然后进行查询。如果查询不到相应的信息请检查输入是否正确。请参照以下查询技巧
失信黑名单查询技巧:使用自然人姓名作为关键字查询个人失信情况,使用组织名中关键字查询组织信誉情况,例:查询“赵四”可直接使用“赵四”作为关键字,查询“北京XXX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可直接用“XXX科技”作为查询关键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下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自然人

被执行人:李畅新

身份证号码:460027*0011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82号

债务数额:1139.663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俞诗佩

身份证号码:460004*818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82号

债务数额:1139.663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李自宏

身份证号码:460027*1013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82号

债务数额:1139.663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黄良城

身份证号码:460022*0515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56号

债务数额:19071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郭惠山

身份证号码:460200*5352

执行案号:(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61号

债务数额:2037.794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张子龙

身份证号码:142601*1036

执行案号:(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30号

债务数额:88.268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张云

身份证号码:460023*2029

执行案号:(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4号

债务数额:924.7447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张增源

身份证号码:330623*1077

执行案号:(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189号

债务数额:1004.2248万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潘成立

现法定代表人:李吉元

机构代码:28399518-2

执行案号:(2005)海南执字第45号

债务数额:380.0324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梧桐路诚利大道9号

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西云

机构代码:73346117-0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73号

债务数额:6.1638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

机构代码:21070020-8

执行案号:(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26号

债务数额:592.13788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

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焦伟

机构代码:66511830-2

执行案号:(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9号

债务数额:45087.6308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建港指挥部

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

机构代码:20168469-9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54号

债务数额:14.965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土福湾

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聪鸿

机构代码:73582763-1

执行案号:(2016)琼96执78号

债务数额:52.5396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五指山市怡景路福安大厦19楼-21楼

被执行人:琼海大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昌友

机构代码:75435891-4

执行案号:(2013)海南一中执字第127号

债务数额:1191.0067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善积路188号万泉豪庭会所二楼

被执行人:常州登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和平

机构代码:76053643-0

执行案号:(2015)海南一中执恢字第10号

债务数额:6184.0975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803室

被执行人: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惠山

机构代码:66510065-5

执行案号:(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61号

债务数额:2037.7942万元及利息

住所地:三亚市榆亚大道悦海路园丁之家1206房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受以下限制或惩戒: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给予信用惩戒、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法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以及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本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将解除名单推送有关部门予以解除相应的高消费限制、信用惩戒、任职资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