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及缴纳比例标准新规
建议探索研究一般维修由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决策的形式,提高表决效率,加快维修资金启动速度。
昨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小区14435个,其中有物业服务管理的7358个,由街道、社区居委会托管的5000个左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4026个。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275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46家,二级182家,三级3047家。全省共有物业从业人员17万人。沈阳等市开展了物业招投标工作,严格相关程序选聘企业,物业服务市场和良性竞争机制初步形成。
但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问题,部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没有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小区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义务,把问题和矛盾留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进了小区门,就是物业事”的不合理局面。
目前,我省仅有28%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多数小区还没有建立自治组织。全省仍有以本地区尚未开展物业招投标工作,存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程序不透明甚至暗箱操作现象。
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省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总额277亿元,累计使用29亿元,使用率仅为10.5%。
老旧、棚改和弃管小区物业管理水平较低,收费标准普遍不高,大都在0.1元-0.8元/平方米/月,提供的服务也基本局限在保洁、保安等方面。
省人大检查组建议,尽快出台《辽宁省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明确各级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规范对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建立与物业服务标准相适应的物业收费机制和价格调整机制,使物业管理真正实现“质价相符”。
建议探索研究一般维修由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决策的形式,提高表决效率,加快维修资金启动速度。探索建立维修资金中心、银行、业委会三方月对账制度,定期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对电梯的用户可以补充收取电梯维修与更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