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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买房补贴政策文件及申请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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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18年住房租赁新政??《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成都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成都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成都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2017-2021年)》及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发展规范、四级体系、网格管理、服务下沉”原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和规范管理目标

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多部门联动规范管理,做到市政府部门牵头、区(市)县政府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构建四级规范管理体系。市、区(市)县两级将住房租赁相关服务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来蓉人员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构建规范管理机制

(一)部门职责分工

1.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消防等隐患。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房管部门负责建设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制定住房租赁行业规范管理文件,公布市场相关信息,构建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住房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防控和处理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负责查处工商部门权责范围内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负责建设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房管部门推送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大数据和电子政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提供支撑。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住房租赁纠纷的法律援助服务调解机制,为住房租赁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国土、建设、教育、农业、卫计、人社、民政、住房公积金、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

(二)构建四级管理体系

2.成立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公安、发改、房管、税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司法、国土、建设、农业、教育、卫计、人社、民政、住房公积金、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协调和推进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搭建全市统一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城市智慧治理服务水平。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区(市)县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3.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建立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县政府作为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辖区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等工作,运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加强对辖区租赁住房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疑难、复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4.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接公安、房管、人社、卫计、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委托,开设办事窗口,运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负责住房租赁信息收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老旧院落和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及房产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抓好网格化管理,运用辖区网格员、物管人员,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来蓉人员登记,配合对租赁住房内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违法案件进行应急处置,租赁住房内发现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5.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住房租赁自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网格员、物管人员切实履行巡查、发现、劝阻、报告等工作职责,对租赁住房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加快发展的相关举措

(一)住房租赁和来蓉人员信息采集

6.完善信息采集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房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小区和条件具备的老旧院落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老旧院落门卫,完善小区和老旧院落安防系统,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识别和登记。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时报送租赁住房和来蓉人员的动态信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院落由网格员定期报送租赁住房和来蓉人员的动态信息。[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管部门,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7.明确中介报送责任。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出租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经中介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向中介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网格员核实后报送信息。[责任单位:房管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

8.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汇总、核实住房租赁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推送来蓉人员信息,定期向各区(市)县房管部门报送住房租赁信息。房管部门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大数据和电子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云”,公安、税务、教育、卫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通过“政务云”自行查询、提取相关信息,方便来蓉人员办理各类住房租赁相关事项。[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教育部门,卫计部门,成都公积金中心]

(三)明确不得出租住房的范围

9.明确不得出租的范围。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3)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的编制全市统一的房源信息编码,租赁当事人不得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不得出租的房源信息。(责任单位:房管部门)

(四)规范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10.规范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2)住房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租赁面积、居住使用人数和装修约定;

(4)住房租赁期限、交付日期及续租约定;

(5)租金、押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6)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通讯等费用的承担;

(7)住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住房返还时装修状态及添附物的处置;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0)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签订合同。(责任单位: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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