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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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税费(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交易税费(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 | |
一、委托方承担 | |
1、增值税 |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 |
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 |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 |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 |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 | |
2、城建税 | 1、增值税*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 |
3、教育费附加 | 1、增值税*3% |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 |
4、地方教育费附加 | 1、增值税*2% |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 |
5、印花税 | 售价*0.0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1988年8月6日) |
6、土地增值税 |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1993年12月13日) | |
7、企业所得税(企业产权) | 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进行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8、个人所得税(个人产权) | 1、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售价-扣除项目】*20% |
2、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售价*1.5%(国税发〔2006〕108号)、(湘地税函〔2017〕120号)、邵税公告2018年4号。 | |
二、买受方承担 | |
1、契税 | 1、非住宅:售价*4%(湖南省政府令第124号(1998年6月9日)); |
2、(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
2、印花税 | 售价*0.0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1988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