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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最新限购政策及外地人怎么在承德买房规定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继3月29日的承德公积金贷款新政、4月11日的承德限购政策、4月13日的承德限购细则出台之后,前天(5月14日),承德市人民政府推出(承市政字[2017]40号)。

我们将《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承市建发[2017]82号)文件,制作成问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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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庭”和“户籍”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答:

1、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驻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 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4、能够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含)以上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购房时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5、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6、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患与户口本信患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问:“特殊执行对象”,是怎样的认定标准?

答:

1、引进的外来人才,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同时与在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为市县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中投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问:“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答:

1、指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承德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或其他限购县区范围内所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已网签备案(特 指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二手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市中心区、营子区、县单独计算)

2、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和限购区域内因继承、遗赠、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调解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的住房,不执行限购政策。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如一方购房须完成转移登记,将共有产权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

问:“购房时间”,如何认定?

答:

新建商品住房以5月15曰(含)及之前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能提供交付房款(含首付款或部分房款)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013年10月8日前完成预售项目除外)的银行入账凭证为准;二手住房5月15曰(含)及之前完成税务部门预审预约的,不受限购政策彩响。

问:“交易时间”,如何认定?

答:

对于纳入限购范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在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注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注限购标识,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问:预售商品房退房管理,更加严格了?

答:

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以逃避税费等为目的办理退房手续。

问:购房资格申请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答: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1)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相关人才证明要件、与在承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属于驻承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位任职文件或与驻承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属于来承投资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来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市县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 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身居民家庭

(1)离异单身居民家庭,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本、离婚证原件及复申件1份。

(2)未婚单身居民家庭,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纳税证明由购房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社保缴纳证明由购房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脸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5、其他相关规定

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调解等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继承或遗赠文书、《承德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部门

2、申请流程: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人向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要件,填写《承德市购房资格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录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完成后上传所有要件的扫描件,由辖区内房 地产交易部门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签约。开发企业要在《审批表》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购买二手住房

①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人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交申请要件,填写《承德市购房资格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初审,并在《审批表》 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章,房地产中介机构将初审材料报辖区房地产交易部门统一审核。

②购房人直接办理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人向辖区内房地产交易部门提交申请要件,填写《审批表》,由辖区房地产交易部门统一审核。

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需要购房人提供经审核合格的《审批表》。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问:

有没有其他要求了?

答:

有。

一是各房地产交易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料审核,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时,要对《承德市购房资格审批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坚决不予受理。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协助企业及个人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

二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一经查实,住建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是对因政策调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的开发企业和售卖人要限期退回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定金等。

问:这份《细则》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精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问:这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

答: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其他各县可参照执行。

继2017年发布《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后

今年限购再次升级!

继上次出台限购令后这次限购买房更严了!

承德市将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调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将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待售房源不足,库存消化周期12-6个月的,将增加供地;

待售房源短缺,库存消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将加快增加供地。

提高中低价位商品房比例

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严格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限房价、限地价

市中心区、兴隆县、滦平县和其他房价上涨较快的县(市、区),在住宅用地出让中,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防止出现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现象,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调控范围、措施

这次新将围场、宽城、隆化县纳入调控范围。

1、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满1年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1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3、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4、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大学生,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5、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1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加强预销售行为管理

严厉打击规避调控政策行为

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6个月。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个人,一经查实,注销当事人网签合同,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我市的购房资格,且5年内不得在我市购房。

这次限购,对炒房团会有什么影响呢?

承德限购升级后:将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