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解读
随着江苏省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下是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
一、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新标准: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江苏省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成本核查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从1月1日起,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通知要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更好地体现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有利于形成补充耕地价格机制,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提高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
(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程监控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级管理原则。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批复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地方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逐级组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省调用市县指标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计划逐级申报。
第七条项目批复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建设任务和预算指标控制数。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的编制按照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执行(在省规定颁布前按部规定执行)。其中建设规模不突破省下达的任务,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申报省级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八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必须实行直接委托预算审查制,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组织审查。
第九条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必须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的调整,地方承担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准。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账,省国土资源厅分批次集中向省财政厅报账。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一)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至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启动时,省财政厅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80%;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拨付。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资金后,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用款申请和项目施工进度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并按工程报账进度分批拨款。
(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实际调用指标的情况发文确认,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指标调剂文件,经核实后联合发文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市县财政支农专户。
第十二条地方自行占补平衡等项目,耕地开垦费省财政实行按季结算返还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在季后7日内将各县(市、区)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总额,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实后联合发文将征收开垦费总额的70%直接返还相关市县财政支农专户。余额在验收确认后结算返还。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返还资金后,及时会商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单位(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承担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在省批准立项后,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从耕地开垦费中另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市县配套补助,用于对土地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列支。该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地方财政支农专户,全部用于当地政府提高土地质量、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相关的小型农田水利等支农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用款申请和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八)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支付工程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上报的工程进度报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
(三)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财务管理机构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政策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计算过程或结果误差或错误,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违法的负担和摊派。
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工程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直接委托监理制。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各实施项目要单独设账,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必须与项目预算科目相对应。各分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指标规定范围内,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部分业务费的管理
(一)省级单位承担的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其前期工作以及跟踪管理监督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的专业部门承担,所发生的部分费用在业主管理费中分摊列支,具体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与相关单位合同商定,但上限不得超过业主管理费的30%。
(二)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的工程监理费、项目预算审查费、项目可行性、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费及决算审计费按原开支渠道编入项目预算,其中工程监理费、项目预算审查费及决算审计费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相关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完成后,由委托部门直接支付到接受委托承担监理、审查、审计等任务的相关单位。其开支渠道分别为工程监理费、前期工作费和竣工验收费,其计提比例分别为项目工程施工费的1.5%、0.5%、0.5%。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项目决算、验收及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和审计,其决算审计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项目区耕地质量的提高和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并将追加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年后仍无法确定相关工作内容的,省财政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及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等具体业务工作委托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办。承办单位要具体跟踪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新增耕地率等分阶段提出检查核实意见,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所需工作经费依照第二十一条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项目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财政、国土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