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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低保政策,年杭州残疾人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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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民发[2009]10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结合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杭州市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员,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一)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

(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三、凡单独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被批准的,按下列规定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一)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成年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的成年残疾人,按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四、申请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参照《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6〕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可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提出,并填写《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时,申请人除应提供《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区、县(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就业状况调查意见表》。

为确保老年残疾人“老有所养”,在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其法定赡养人给付的赡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准予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核发遵循“一户一证”的原则。凡“一户多残”家庭中有多人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一本《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五、持有效期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规定同等享受低保家庭所享受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待遇。

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适时调整。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城镇居民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为12个月、非重度残疾人为6个月,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残疾人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凡符合续保条件的残疾人,可在享受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保申请。

七、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执行。

八、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一)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发放管理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二)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九、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其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凡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已单独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该家庭不能同时申请享受以家庭为单位的低保或困难家庭救助待遇。

十、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杭州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

杭州市明确,对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残疾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一是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

二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是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对准予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保障证,凭证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可按规定享受低保家庭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杭州市放宽残疾人申请低保条件(2007):

文件规定,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他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在其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上述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其原供养人的年龄限制。

此项政策在原有低保办法的基础上有重大突破,原政策对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仅限于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或无就业能力、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员,而新政策则涵盖了该市所有各类和各等级的残疾人员,且其申请低保待遇不受原供养人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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